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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黔东南州农村公安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允许机动车辆通行的达到规定等级道路的公路和街道。
第三条 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和维护县乡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上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与交通安全相关行为。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管理目标,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分析交通安全工作规律和特点,掌握交通安全工作情况,通报交通安全形势,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或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管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共同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义务。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的道路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影响车辆通行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负责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侦查处理工作,建立辖区交通管理数据库,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三)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入户和机动车驾驶员考核考试,并对检验和考核结果负责。
(四)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报废标准和报废延期使用标准,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督促其所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停驶、报废。
(五)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强路面监控,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及盗抢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机服务中心履行用于公路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操作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八)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农机服务中心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所注册登记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二)实施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操作人员驾驶许可。负责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定期审验工作,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实行资质管理,并对培训考核结果负责。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报废标准,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督促其所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停驶、报废。
(四)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道路上发生拖拉机伤亡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交通公路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加强道路的维修和养护,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对道路出现的坍塌、坑糟、水毁、隆起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和修复。
(二)积极筹措资金对各有关单位排查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有效整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道路从事与交通无关活动的违章占道行为进行治理,营造良好道路通行环境。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和权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把治理占道集市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逐步清除占道集市贸易场地。对妨碍交通安全畅通又不能及时治理的占道集市,应组织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安全畅通。
(三)建立路查、路检、赶场日工作制度,逢辖区赶集日,要组织派出所、农机、安监、交通协管员上路巡查。
(四)制定本辖区交通死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物资,积极协助交警部门查处事故。
(五)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掌握群众集结出行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七)建立健全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变动信息,做到底数明情况清。
(八)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辖区机动车辆驾驶员学习培训,签定道路安全责任书。
(九)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制止纠正本辖区下列交通违法行为。
1、无证或酒后驾车;
2、客运车超员;
3、货车、低速货运汽车、拖拉机、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
4、无牌车、未年检车及报废车查扣;
5、无理拦截车辆或强行爬车,影响安全的;
6、在道路上堆物、晒谷、作业、挖渠引水等影响车辆通行的。
第十一条乡镇派出所的职责和权限:
(一)管理和维护辖区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处理发生在辖区道路上财产损失较小、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依法纠正和查处发生在辖区道路上的下列交通违法行为:
1、无证或酒后驾车;
2、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
3、驾驶报废车辆;
4、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5、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6、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7、客运机动车违法超员;
8、货车、低速货运汽车、拖拉机、二、三轮摩托车及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违法载人。
(三)预防和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等涉路犯罪行为。
(四)依法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履行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协助交警部门处理辖区死亡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乡(镇)道路交通协管员的职责:
(一)收集辖区内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掌握辖区内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及驾驶人的数量、分布、办牌办证及车辆保险、年检审等情况,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台帐;
(二)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辖区内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学习;
(三)掌握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发现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派出所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交警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三条交通运管部门职责和权限:
(一)加强客运班线资格审批、客运经营者(企业)及聘用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站外揽客、倒客、恶性超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维护合法者的经营权利,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稳定。
(二)从经济上、政策上扶持和鼓励发展农村客运车辆,研究和制定本县农村客运车辆管理规划和具体措施,促进农村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研究和制定具体措施,与各乡镇和教育部门协同做好各乡镇中小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的调配工作。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车辆的管理,严把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关。强化对中小学生接送客运企业(车主)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对运力明显不足的线路,设法增开车辆或增开班次,解决超员超载和非法营运问题。
(四)按照《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及《贵州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定期(每月至少1次)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企业)、客运车站车辆维护档案、学习培训、检验审核记录等相关工作。督促客运站加强司乘人员、站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客运班车发班、排班的管理,杜绝“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严厉制止超载车辆出站。
(五)建立客运交通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清理并取缔超范围经营和无照经营行为。
(二)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通知》(黔东南州府发[2008]30号)文件要求,加强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的销售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机动车及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销售组装、拼装车辆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的企业或个人。
(三)加强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二手车市场执法检查,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报废车辆、无牌无证车辆、改装拼装车辆等行为。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职责和权限:
(一)制定方案和编写教育读本,把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学目标和任务,全面增强中小学师生交通安全意识。
(二)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排除交通安全隐患。会同交警、运管和公安派出所加大对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其他非法搭乘和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车辆的排查整治。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维护维修相关行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职责和权限:
负责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为非法经营者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及责任倒查,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九条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2号)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具体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因忽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整改不力或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或伤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2、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和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4、对辖区村民和驾驶员疏于教育管理,辖区道路交通违法现象突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特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执法违法的。
2、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违法办理拖拉机驾驶许可证的。
4、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或《拖拉机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的。
5、向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机动车、拖拉机发放检验合格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事故信息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人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