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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续聘工勤人员
聘用合同书
(后附首次聘用《招聘工勤人员审批表》复印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聘用人员姓名)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聘用人员)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性别:
委托代理人: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家庭住址:
根据珲人字[2007]9号文件规定,市直机关工勤岗位在编制限额内新增人员一律采用聘用的形式,经甲乙双方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试用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聘用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做岗位工作。
第四条工资报酬
年薪人民币(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合同
期内保持不变,由市财政按月拨付。
第五条 福利待遇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一)工勤人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招用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兑现工资待遇、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被招用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矿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纪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且不同意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被招用的工勤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四)甲乙双方解除聘用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
(二)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1、2、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移交档案等。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附页)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才中心留存一份,送财政局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鉴证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