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废调拔出借管理办法_丽水学院教务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02: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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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仪器设备维修报废调拔出借管理办法

为完善仪器设备两级管理体制,加强我校对仪器设备维修、报废、调拔、出借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维修

1、实验室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检修、校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认真钻研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大修少出学校。

2、教学单位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实验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直属系)分管领导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修理和教学仪器设备的大额修理,由二级学院(直属系)分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3、教学单位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在本单位实验日常运行经费中支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修理、教学仪器设备的大额修理和非教学单位仪器设备的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在实验专项经费中支出。

4、送修具体手续:

(1)在实验室内的维修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后进行, 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要及时填写《丽水学院仪器设备修理登记表》。

(2)在实验室内不能修理的一般仪器设备,填写《丽水学院仪器设备检修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直属系)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二级学院(直属系)负责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维修。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修理和教学仪器设备的大额修理,要事先填写《丽水学院仪器设备检修申请表》,经二级学院(直属系)分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的维修及验收工作。

(4)非教学单位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人或保管人填写《丽水学院仪器设备检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维修。

(5)属厂方保修的仪器设备受损时,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一般由实验室人员直接与厂方联系,以求及时修复,同时在《丽水学院仪器设备修理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二、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超过使用年限的,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者;(3)腐蚀过甚,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者;(4)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5)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6)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或接近新购置者;

(7)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

2、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凡需报废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丽水学院仪器设备报损(废)单》一式三份,注明报废原因及仪器设备现状,经实验室主任组织技术鉴定后,由二级学院(直属系)分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2)凡需报废单价800(含)元以上的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丽水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损)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提出报废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处理。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按《丽水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调剂库,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2)报废仪器设备残值收回后,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并充入当年设备经费。

4、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物品经有关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销帐处理。

三、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使用单位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处理,以尽量发挥其作用。要调拨的仪器设备须填写《丽水学院仪器设备领用调拨单》一式三份,连同“仪器设备登记卡”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连续三年闲置或管理不善的,实验室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予以调拨使用。

3、仪器设备的调拨,按先院(系)内后院(系)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调剂。校内调拨,由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批,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一律按新旧程度计价,经费统一由财务处办理收款,并充入来年设备费(不占来年设备费指标)。

四、仪器设备的出借

1、仪器设备的借用须填写借条,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2、一般仪器设备部门内部借用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校部门间借用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校外借用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用的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校内借用由二级学院(直属系)审批,校外借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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