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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7-08-28 22:20评论:0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01年12月31日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