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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我市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从事先进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创新创业成绩显著,对本行业、本学科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
第三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批,每批不超过100名。
第四条 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申报。
第六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或所创办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技术优势,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支持相应科技创新的综合实力,具有培养中青年科技人员的计划、措施和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对特殊行业和业绩特别突出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近五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已投入实际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2、主持过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且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创办企业的科技成果技术先进,产业化程度高,经营情况良好,管理规范;
4、获得过国家或省、市科技进步奖励。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通过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审核公示、命名等程序产生。
(一)申报。由所在单位按照选拔条件组织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或区县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资格审查。市科技局依据选拔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评审。
(四)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公示人选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命名。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科技局命名。
第九条 对被命名的人员颁发证书,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布。
第四章 培养措施第十条 坚持在科技创新创业的实践中培养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支持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其创办的企业承担或参加国家、省、市和各产业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设立“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专项择优资助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主持的科研项目。新入选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由市科技局发放一次性图书资料补贴。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软件人才)奖励及专利申请资助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对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其创办的企业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目标,组织安排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开展国内外的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研修培训和考察等活动。对考核合格的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单位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图书资料补贴。
第十三条 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应专心致志于本专业的研究开发和本企业的发展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带动创新团队和企业整体建设,推动行业学科的技术进步。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实行申报、选拔、考核直到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全市每两年组织一次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近两年个人或企业承担的研发项目进展、团队建设及取得的成绩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经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出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队伍:
(一)长期不从事科研、企业管理工作,或已离开本市企事业单位;
(二)年满50周岁;
(三)连续两次考核无突出工作业绩,不能发挥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作用;
(四)其它不适合继续保留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