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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程领域执法力度 强力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许昌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市实际,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防范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促进扩大内需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我们积极采取了四项措施,全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一、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
尽快出台了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8个方面共35项专项治理任务及相关责任单位。并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体系的形成。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增强组织推动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来抓,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为加强对专-1-
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省、许昌市的要求,抓紧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尽快把专项治理工作开展起来。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抓具体,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组织协调,搞好任务分解,推动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全市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中央和省里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确定治理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方式方法和时间要求,加快推进,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是加强督促指导,注重工作实效。结合工作需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把握动员部署、排查问题、认真整改、巩固成果四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到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四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重点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及时宣传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政务公开,及时公开专项治理相关信息,推动社会各方面积极监督工程建设行为,为专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营造良好氛围,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稳步推进。
我市各部门对照《方案》规定的检查范围、重点、标准和时间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2008年以来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逐一进行拉网式排查。一是发改委、建设局加强工作对接,查清检查项目的总数和各具体项目的基本情况,建立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台帐,下一步将建立单个投资规划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台帐。二是各单位、各部门对照检查项目台帐和自查自纠重点,按项目隶属关系逐一进行自查自纠。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教体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等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方案》确定本单位承担的检查项目逐一进行自查自纠。三是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等综合监管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依据专项检查范围和标准,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检查方案,设计专项检查统计表,分别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相关问题的检查。四是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上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地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责任单位的工作沟通,定期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编发工作信息。自2009年11月起,专项治理工作各责任单位已多次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三、抓住关键环节,强化监督检查。
下一步,我们将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方面,我们认真检查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立项管理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未经审批、环境评价、用地预审,擅自从事项目建设等行为;在工程招投标方面,认真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和纠正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专家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在建设项目用地方面,认真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违法拆迁等问题;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认真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严肃查处和纠正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该处罚的给予处罚,该处分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