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校人力资源培养成本”。
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特殊性,而民航总局对此却并无相应的政策规定,民航系统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工制度和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目前飞行员劳动争议的大量出现。
据张起淮律师分析,飞行员接二连三地与航空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反映出的问题有六个:一是中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急需人才。国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翻了数番,但飞行员的人数增长与此不成正比;二是飞行员的培养途径出现多个问题;运力增加,航校培训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三是民营航空公司如雨后春笋异军突起,竞争激烈,直接冲击了四平八稳的国有航空公司;四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引发了飞行员队伍的纷纷流动;五是民航系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六是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如培训费的支付和数额,对于来自解放军空军的飞行员是否支付给军队?在原航空公司干了多年的飞行员应该怎样计算培训费?等等。
张起淮说,飞行员也是普通的劳动者,不要以为飞行员一辞职,就是为了跳槽,也有航空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航总局应该联合出台一个《飞行员劳动用人规则》,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都要进行约束,确保飞行员用人市场的合理合法化。本报北京7月3日讯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29日,周昌明向邮政航空提出了辞职报告,1个月后正式辞职。
2007年3月26日,周昌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按有关规定移交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要求支付2006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2354元、住房补助等经济补偿金和其停飞三个月的损失共计六万多元。
今年5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周昌明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7年1月29日解除;邮政航空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为周办理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等专业资格转移手续;周昌明赔偿邮政航空劳动合同违约金120237元、培训费400790元;邮政航空支付周2006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为2354元。今年5月21日,邮政航空将周昌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更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由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九十多万元。
飞行员张某是某航空公司花费174万余元精心培养出来的优质飞行员,双方签订了一份直至张某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航空公司负责张某在飞行员训练期间的一切费用,而张某要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2010年张某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没有同意,随后张某就再也没有执行过公司安
排的飞行任务,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到一致的意见,最后航空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三百余万元。
【上海劳动法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上海劳动法律师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当初的劳动合同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属于违约的一方。公司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合法的,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也是合法的,但正确的赔偿金应该是总培训费用除以工作年限乘以未服务的时间,总价约为154万元。
飞行员一样属于劳动者,一样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劳动法律师在点评完本案后认为,无论哪种职业,遵守劳动法规都是首先要做的。近日,一条微博在网上转得挺火:“SC4912乌鲁木齐飞往银川的航班上,飞机平飞之后乘务员广播扣好安全带,手机及所有电子产品处于关机状态。我发现乘务长、头等舱乘务员开始打开手机一直玩儿,大约30分钟。”
这名网友还在微博上附了张图,从图片上来看透过飞机上客舱之间蓝色布帘的空隙,两名身穿红色制服的空姐坐在空乘座椅上,把头凑在一起看着其中一位空姐手中手机上的什么内容,手机上还插着耳机。
后来,这位网友又发了一篇微博说:“下飞机时我问了头等舱乘务员,有个问题不明白想请教,飞机起飞、落地、平飞的时候,国家民航局是否有规定不允许打开手机啊?空姐回答说,是啊,绝对不允许。我又问:那你们为什么自己打开手机玩儿?空姐愣住了。”
对于这条微博发布的内容,中央台记者向山东航空方面进行了核实。山航集团回应称:“基本事实是确认的,当事人也承认。目前做停飞的处理,后续的话作进一步的处理。”网友纷纷议论,空姐会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这关键要看这位空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考量一 空中玩手机是否被列为严重违纪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飞机内严禁违规使用电脑和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对于普通乘客尚且如此,作为空中乘务员更要起到表率作用。这位在空中玩手机的空姐的行为肯定属于违纪,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否够得上严重违纪呢?
上海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院长周国良认为,对于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的判断,涉及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属于严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这是符合客观实践的,因为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因企业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等不同而不尽相同。因此,仲裁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
如化工企业绝对禁止吸烟,因为关系到安全生产的大事,职工随便乱丢一根烟蒂或在工作场所抽烟,就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但在一般企业,可能就算不上严重违纪。同样的道理,在一般企业员工上班玩手机可能只是一般违纪,但是航空公司把空中乘务员在空中打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并无不妥。
此事发生后,有的网友说,这是在拿生命开玩笑啊;也有网友认为,不必过分担心,飞机进入平飞阶段后,使用手机中的飞行模式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在空中使用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这位空姐即使在飞机进入平飞阶段后使用手机中的飞行模式,也是属于严重违纪,航空公司据此解除这位空姐的劳动合同就是有依据的。
当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2、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
3、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另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考量二 空中玩手机的违纪情节是否算严重
那么,如果航空公司未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在空中使用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是否就不能解除这位空姐的劳动合同呢?也不是这么说。
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规定,就是类似义务的法律基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指出:“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如果航空公司未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将在空中使用手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而且解除了这位空姐的劳动合同,那么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会有一个自由裁量的权利。有可能认定其为严重违纪,也有可能认为在飞机进入平飞阶段后使用手机中的飞行模式应视为一般违纪。
总之,不是说规章制度没有明列严重违纪行为,就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如果员工的违纪行为确实达到了严重的程度,也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是说只要规章制度明列了严重违纪行为,一旦员工符合条件,就肯定能据此认定严重违纪,如果规章制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者员工的违纪情节轻微,照样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但是未明列严重违纪行为,确实会给单位认定严重违纪带来风险。
以下案例中两名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因为托人代打考勤卡。但是,两者的具体情节不一样,前者是多日旷工,且有严重违背诚信的行为,后者属于偶尔早退,所以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
【案例】陈某在上海某酒店销售部工作,日常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并让同事代打考勤卡以蒙混过关。据同事坦言,曾经代陈某打考勤卡二十多次。此外,有两个工作日陈某并未到酒店上班,但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上却均记载陈某正常出勤上班。于是,酒店对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酒店的《员工手册》规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属于中度过失情形;不诚实及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过失情形,企业有权作出立即辞退决定。法院认为,该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多次叫人代打卡,已构成“中度过失”,在未出勤的情况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领取未出勤的工资,该行为当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构成“严重过失”。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酒店的诉请。
戴小姐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财务,工作勤恳。一天下午,因为一些私事要处理,戴小姐请了一个小时的事假,原定3点回来。可途中因为一些琐事而被延误,眼看赶不及回到公司,戴小姐便向公司门卫小吴打了个电话,让他帮忙打卡。很快,代打卡的行为被公司发现。一
周后,公司向戴小姐出具了一份员工违纪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认为,戴小姐代打卡一次行为的性质尚未达到可予以辞退的程度,公司对此行为作出予以辞退的处罚明显失衡,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戴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考量三 航空公司的执行标准是否统一
劳动法专家、劳达集团石先广律师认为,公开、公平、公正执行规章制度对于确保规章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如果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时有违这个原则,一方面可能破坏规则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员工对企业处理结果的不认同。只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才有可能使员工面对企业的处理结果时心服、口服。
如果山东航空的空中乘务员在空中玩手机的现象经常发生,那么如果公司只对这位被曝光的空姐严肃处理,而对其他玩手机的人都轻轻放过,就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有失公允。
【案例】王某是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的裱花车间操作工,一次他在工作时吃了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猕猴桃,被新来的副理发现。副理当场就批评了他,还把王某叫到办公室写下了事件陈述。不久,公司以王某“偷吃公司物品”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
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一名食品制作车间的操作工擅自吃猕猴桃的行为确有不妥,而且公司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告之不允许在车间吃东西。但实际上吃猕猴桃、樱桃等水果的行为,在车间里经常发生。公司称王某吃猕猴桃的行为影响很大,与事实不符。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案例回放】王某是一家饭店洗碗工,她的职责是清洁用过的餐具。“很多餐具送过来时,里面还有剩菜。”王某说,饭店对自助餐食物管理的流程是:凡可再次使用的,放回冰箱里;凡觉客人吃过剩下不宜再售的,一律退到后台倒掉。
不久前,她留下客人吃剩的食物,想给儿子补养身体,却被以盗窃饭店财物为由开除。饭店的依据是《员工手册》上规定:“不得蓄意破坏、偷窃、骗取或盗用客人、饭店或员工的财物。”这让王某接受不了。“那些东西是饭店扔掉不要的。再说谁没拿过?为这个就把我开除了,我觉得太重。把还能吃的东西扔掉就对了吗?”王某说。
【争议焦点】饭店是否可以王某盗窃饭店财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读】为了确保饭店的品牌形象与服务质量,饭店规定所有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这种规定无可厚非。但是王某拿的是客人已经付过钱的剩余食品,并非饭店财产,这种行为即使有不妥之处,也谈不上盗窃。所以,饭店以《员工手册》上的规定解聘王某,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设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或者没有意思,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应当依
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明确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包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两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饭店《员工手册》规定:“所有被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有违反者视为严重违纪,应解除劳动合同。”饭店是否可以上述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发生此类争议,劳动部门将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首先,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该规章制度是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饭店应对王某进行“所有被淘汰的食物都不允许重复使用,也不允许员工私自带走”的培训教育,并告知王某如果违反这一条例会造成的后果。
此外,饭店对员工类似行为应当加强管理。从王某有关“再说谁没拿过?”的陈述看,饭店是疏于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尽管有所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饭店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