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监督联络站管理办法_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54: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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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督联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监督联络站(以下简 称监督联络站)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监督联络站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联络站系企事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市场、公用事业部门)[以下简称单位],为促进本单位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经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消保委)批准设立的监督联络机构,业务上受上级消保委指导。

第三条 监督联络站规范名称为:萧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单位名称)监督联络站。

第四条 监督联络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消保委分会负 责管理。

第五条监督联络站的建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在本区范围内规模较大、服务或产品质量、信誉较好 的企事业单位中设立;

(二)遵循自愿原则由企业向区消保委提出建立监督联络 站的书面申请;

(三)(四)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有监督联络站的办公场所,要有一位分管领导担任 站长,配专兼职人员若干名,负责联络站日常工作。

(五)业务培训。

(六)监督联络站工作人员上岗前要经所在地消保委分会 监督联络站要制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监督联络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二)积极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分会组织的各项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活动;

(三)健全、落实监督联络站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各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知识培训;

(五)检查本单位的产(商)品和服务质量、卫生防疫、计量、物价等,对发现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产(商)品和服务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六)发现假冒伪劣产(商)品,提出停止生产或销售的意见,并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报区消保委。

(七)受理消费者对本单位的消费投诉,对本单位各部门处理

不合理的消费纠纷予以纠正,投诉处理率达到消保委规定的标准,一般投诉应在本单位内部解决。

(八)对疑难或重大的消费者投诉应及时向区消保委相关分 会反映,并协助其处理。

(九)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及年度总结工作,定期向辖区消保委 分会报送投诉统计表,投诉情况分析。

第七条 各分会每年应对各自管理的监督联络站进行总结、评 比,表彰先进,交流经验。

第八条 监督联络站不能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作任 务,并没有在规定期内改观,批准单位有权撤站收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消保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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