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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六
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批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明,所申请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理由。(依据京文物[2002]274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办理变更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使用性质、使用权的有关规定》);
2、附图说明使用性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依据同上);
3、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文件。(依据同上);
4、拟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草案。(依据同上);
5、接受转让、抵押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文件或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6、政府出资修缮的有关文件及拨款依据(依据同上);
7、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程序:
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文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申报项目为西城区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性质为非国有,曾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不改变文物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4、改变后的使用性质不危害文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5、不得利用古建筑作为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依据文化部公安部《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6、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责任部门:文物科 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
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经主管主任批准,制作正式文件。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听证、招标、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三、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责任部门:文物科 告知程序:
按照告知标准进行告知。
制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