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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科研发展规划,决定设立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思政专项科研项目”)。为加强项目研究与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为校级科研专项项目,校科研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配合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资助与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高校团学工作研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研究、高校资助工作研究和大学生心理健康研究等课题。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为年度项目,每年受理申报一次。
第五条 我校在岗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专任教师、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均可申报思政专项科研项目。作为主持人,每位申报人只能主持一个项目。作为参与者,最多只能参与两个项目。在研同类项目尚未结项者,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着眼于推进应用技术大学学生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鼓励大胆探索。要紧密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实际,针对学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力求原创性、开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七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校科研处每年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提供思政专项科研项目相应的选题申报指南,发布立项通知,受理项目申报。
(二)申报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南宁学院思政专项科研项目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及学工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
(三)科研处组织项目评审,择优立项。
第九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学生工作改革和发展能产生重大作用,或对解决全局性学生工作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解决局部性学生工作问题有一定指导、参考作用的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由学校统筹安排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与项目批准文件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总经费的70%;第二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严格执行《南宁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和《南宁学院科研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
(二)调研费;
(三)会议费;
(四)出版印刷费;
(五)专家咨询费;
(六)数据采集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思政专项科研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应向科研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中期成果报告,由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研究进度进行评估。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获得立项后,需填写《南宁学院思政专项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科研处负责审核,合格后发放《南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开展项目研究。
(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期限一半时间的当月应向科研处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中期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填写《南宁学院思政专项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以来的进展情况和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下一阶段的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三)校科研处负责审查项目进度情况,对项目继续进行或者撤销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内容
和研究成员。如确须更改,应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批准及备案。
第十六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一般项目研究的期限为12个月,重点项目为2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项的,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确定结项时间。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出现下列情形,撤销项目,并收回全部项目经费:
(一)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长期因故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成员;
(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或违反学术道德的;
(五)课题验收结项未被通过,且课题组重新申请验收仍不合格的。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十八条 思政专项科研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论著、研究报告、论文等,并标注研究成果为:“南宁学院思政专项科研项目成果”。
(一)最终成果为论著的,供鉴定的成果不得少于5万字;
(二)最终成果为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的,供鉴定的成果不得少于0.6万字;
(三)最终成果为论文的,供鉴定的成果不得少于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1篇研究报告(研究报告不限定是否发表)。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南宁学院思政专项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与项目最终成果一并上报科研处;
(二)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并最终公布评审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项目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南宁学院思政专项科研项目延期结项申请书》,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批准后生效。延期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如提前完成,可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南宁学院思政专项科研项目提前结项申请书》,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组织评审,方可办理课题结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未被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撤销项目,收回全部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思政专项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以个人或部门名义申报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个人或部门所有,南宁学院享有项目成果的使用权,具体包括:用于教学培训、在学院刊物上发表、用于研究报告、出版论文集、成果应用与转化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科研处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