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联盟章程(草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农产品产业联盟章程”。
中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联盟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组织定名为: 中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联盟;英文名称为:Specialized Market Organizations Confederation Of China Textile & Apparel,缩写:SMOCCNTA.第 二 条本联盟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会员中知名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联合发起成立。
第 三 条本联盟宗旨: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专业市场的水平提高,发挥流通环节重要作用,推动纺织产业升级。第 四 条本联盟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五 条本联盟的基本业务范围:
一、广泛开展信息交流与服务:
1、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领域内拓展信息渠道,挖掘信息资源,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针对专业市场业务需求,建立定向的信息采集和服务体系;推进中国纺织产业网联盟在专业市场中的应用,为纺织服装行业提供更加丰富翔实的原料、产品、技术、服装、价格等行情信息。
2、推进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信息化建设,推进专业市场的电子商务应用。顺应国际采购形势,利用电子商务手段,提升市场交易能力。
二、建立并推广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及管理标准体系,开展行业自律。
1、建立并推广《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建设及管理标准》,提高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2、建立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推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
1、在国内开展市场与市场之间、市场与产业集群之间、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2、推动国内专业市场与国际同行交流,扩大市场的交易渠道。
四、开展纺织服装专业市场领域内的行业培训、咨询服务、品牌推广等服务工作。
1、开展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管理业务培训、行业知识培训、从业人员素质培训。
2、为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建设规划、经营管理、改造升级提供咨询服务。
3、为提高专业市场的企业品牌形象开展相关推广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 六 条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自觉遵守本联盟章程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第 七 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联盟理事会秘书处考核确认。
第 八 条本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联盟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判权;
(二)有限取得本联盟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及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应有的权利。
第 九 条本联盟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联盟章程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四)提供本联盟所需的情况、资料、报表;
(五)对本行业的发展和联盟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六)其他根据本联盟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 十 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理事会秘书处,并交回相关会员证明。会员因下列原因可视为自动退会:
(一)停业或已转产;
(二)破产;
(三)被依法撤销;
(四)连续两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理事会。
第十二条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听取和审议本联盟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订和修订行业标准、行规、行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联盟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原则上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根据会长会议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或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联盟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联盟的会员单位;
(二)在中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
(三)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
第十六条理事产生的程序:
(一)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秘书处考核,报会长会议通过、确认。
第十七条本联盟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咨询服务的权利;
(三)联盟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联盟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一)本联盟会员应履行的各项义务;
(二)承担本联盟开展信息、培训、咨询服务所需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本联盟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指派,或由理事民主推(自)荐,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批准确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副会长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理事单位;
(二)在中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中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联盟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单位产生的程序:
(一)申请成为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理事单位;
(二)提交本联盟《副会长单位推(自)荐表》,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批准、确认为候选人;
(三)经本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副会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理事享有的各项权利;
(二)参与本联盟理事会的会长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副会长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联盟理事应履行的各项义务;
(二)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章程规定,自觉交纳协会会费。
第二十四条联盟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为本联盟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联盟理事会由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
(三)向联盟理事会报告工作状况;
(四)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宜;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六)聘请专家顾问团的专家、顾问;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负责领导联盟理事会、会长会议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在会长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并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活动经费来源,采取以会养会、自筹自支的办法解决。
(一)本联盟不收取会员会费;
(二)本联盟根据会员需求而提供的信息、培训、咨询等增值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联盟章程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