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_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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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每届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五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三)对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提出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告。

临时召集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人数适当、区域适中、工作相近的原则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各代表团指定1名代表负责召集。

第九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有关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多数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有关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个别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三)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以及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五)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提交代表团审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六)决定质询答复的方式、场合;

(七)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八)其它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情。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选举结果。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主席不能召集会议的时候,可以委托副主席或其他主席团成员召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应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组,并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小组。

秘书组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并处理会议日常事务。第十七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必须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会议期间不能参加代表团活动的,必须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必须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

第十八条 凉姜乡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是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人大办事机构和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乡选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当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会议期间必须经所在的代表团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九条 代表在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根据代表本人要求,主席团可以决定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印发会议的材料,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办理。

第二十条 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可以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的议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议案须在大会规定截止时间前提出,也可以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大会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大会有关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人员到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乡人大主席团应当根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至迟于乡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召开前的三个月办理完毕,答复提案人,并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乡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上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条

代表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的二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答复代表。

第三十一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分别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乡人民政府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办单位应在二十天内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有关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承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结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二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乡人民代表大会秘书组应综合各代表团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提出报告的机关应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向代表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秘书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有关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工作报告的决议在大会表决时未通过的,由主席团决定在当次会议或下一次会议上重新报告。第三十四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乡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乡本级预算草案和上年度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相关资料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乡本级预算前,乡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如在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确有必需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可由乡人民政府专项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五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乡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将全乡本级财政预算草案和上年度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以及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材料,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进行初步审查。

乡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反馈。

第三十六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全乡本级预算草案和上年度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批准全乡本级预算及上年度乡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乡本级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乡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查,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八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第三十九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乡长、副乡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是该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代表联合提名后,要求撤回提名的,应在提名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一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乡长、副乡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二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第四十三条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宣布。

第四十四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乡长、副乡长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大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以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或交由乡人大主席团进行调查,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或授权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并向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四十六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大会秘书组印发会议。

第四十七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区罢免的,其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的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如果询问涉及的问题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大会主席团或者提出询问的代表同意,可以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九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第五十条 提出质询案的范围主要是: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失职、渎职及决策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也可以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由受质询机关提出要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同意,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两个月内,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

第五十二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尚未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三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乡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四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组报名,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分钟。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代表报名后,因时间关系未能在全体会议上发言或者要求书面发言的,主席团可以决定将发言材料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五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三分钟。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或者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第五十六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有书面修正案的,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七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公告,并按照规定分别报送有关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议 事 规 则

(200×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次会议通过)

(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主席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团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全乡人民的意志,接受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全乡人民的监督作为议事的准则。

第三条 主席团审议、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人大)主席召集并主持,乡人大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主持会议。

第五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席团会议议程草案由乡人大主席、副主席拟定,提请主席团全体会议决定。第七条 主席团办公室在主席团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议程草案通知主席团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相关部门、人员,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准备工作报告及有关资料。有关机关向主席团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及有关资料,须在主席团会议举行的5日前报送主席团办公室。

主席团办公室于主席团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资料,送主席团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席团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和收到会议的有关资料后,应围绕会议议题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情况和意见,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做好审议准备

主席团办公室要根据会议议题,组织好会前视察或调查,并向会议提出视察或调查的情况报告。

第九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并向乡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请假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十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可通知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主席团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情况可邀请部分区、乡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

列席、旁听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以全体会议形式举行。主持人应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按程序逐项进行。

主席团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主席团每年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和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和听取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主席团全体会议听取乡人民政府向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乡人民政府委托向主席团提出的工作报告。

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主席团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乡长或由乡长委托的副乡长签署,分别由乡长、分管的副乡长或委托乡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审议意见、决定;不作审议意见、决定的,主席团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主席团审议的主要意见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章 发言、表决和决定的公布

第十五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列席人员可就审议的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与会人员的发言,应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会议审议意见、决定、公告的公布和执行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决定,由主席团行文通知乡人民政府,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资格终止审查报告后,予以公告;确认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时,应书面通知本人和选区。第十九条 乡人民政府对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审议意见、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按时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应对审议意见、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 主席团组成人员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办公室转交乡人民政府或有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向主席团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组成人员及代表学习培训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提高代表政治理论素养;学习有关宪法的基本知识,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学习有关代表的地位、作用等基本知识,了解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代表意识;

(二)围绕代表依法履职,学习乡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决算等内容;学习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法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了解有关机关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

(三)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监督和代表专题调研、视察,提出议案和建议等方面的工作,学习所需要的有关专门知识,提高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第三条 代表学习培训工作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各代表小组负责。

(一)代表初任学习。集中安排在新一届代表当选后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落实,主要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宪法基本知识、代表地位、权利与义务和乡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工作程序等,时间安排一般为半天至一天;

(二)代表履职学习。集中在每届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至第三次会议前后的两年多期间内安排,分别由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采用集中学习与自学、学习与讨论、听课与视察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主要结合代表的履职活动,学习如何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闭会期间如何活动等,时间安排一般为每年1至2天;

(三)代表专题学习的安排。在代表五年任期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题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办专题学习班、集中组织学习或者通过发送专题学习资料等方式组织学习;

(四)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成员还应结合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各项工作,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集中安排法制讲座以及其他专题学习讲座,时间为1至2天。

第四条 代表学习培训的实施保障

(一)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基础,代表应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学习培训;

(二)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的有关费用,从代表培训经费中列支。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制定代表的五年学习培训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安排意见,同时将代表学习培训的规划和年度安排意见,印发给代表;

(四)各代表小组长要根据代表学习培训的安排,做好代表参加学习的有关组织工作;

(五)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进一步规范代表学习培训的教学工作,加强法制讲座、专题学习讲座讲稿的组织与审定工作,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授课水平。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组成人员联系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组成人员与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更好了为代表履行职务服务,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席团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反映;

(二)围绕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并了解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受理代表来信来访和了解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对来信来访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反映;

(四)听取代表对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的反映;

(五)听取和了解代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反映;

(六)听取和了解代表履行职务,发挥作用方面的情况。第三条 主席团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方式:

(一)接待来访、受理来信和定期走访代表;

(二)开展调查研究、召开有关座谈会时,邀请联系代表参加;

(三)组织联系代表参加就地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主席团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所了解问题的处理:

(一)对涉及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在主席团上直接提出;

(二)对涉及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反映;

(三)对涉及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填写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登记卡,交主席团研究办理。

第五条 主席团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具体要求:

(一)主席团组成人员每人每年相对固定联系3—5名代表。联系代表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两人以上相约进行。主席团应协助做好联系代表工作。

(二)主席团组成人员在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举行会议前,原则上应回到选区同联系的代表一起集中视察或调查,做好审议大会和主席团会议各项议题的准备工作,了解有关方面的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主席团组成人员每年至少要到原选区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听取联系的代表对主席团以及乡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主席团组成人员要主动督办联系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主席团组成人员要认真做好联系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并及时交主席团处理

(六)主席团组成人员要为联系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提供帮助;

(七)每年12月10日前,主席团组成人员应将联系代表情况报告主席团。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关于办理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乡人大及其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调查研究、代表小组活动、走访选民等形式,深入群众,了解乡辖区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对乡人大及其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没有实际内容的;

(四)其他不应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五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六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代表建议。

第七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八条 在乡人代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乡人大主席团受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九条

乡人大主席团办公室负责代表建议的签收、调研、交办、督办和检查等日常工作。

交由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分别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

第十条 代表在乡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会议期间无法办理的,在会后十日内,经乡人大主席团办公室登记、分类及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分别交乡人民政府及有关组织研究办理。

乡人大主席团办公室应对代表建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提交乡人大主席团研究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乡人大主席团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交由乡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的承办

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工作,严格处理程序,并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虚心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积极改进办理工作,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须于接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在征得同意后退回交办机关,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协办单位与主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交办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答复。但答复函中,必须注明并案办理建议的编号。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十六条 办理代表建议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属于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解决;

(二)对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的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问题,要如实地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求得代表的理解;

(四)超出本乡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向代表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答复代表建议,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答复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要符合实际情况;

(二)答复要有的放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切忌套话、空话,不负责任,应付了事;

(三)答复文件要规范,文字要简明扼要,用语要礼貌,态度要诚恳;

(四)承办单位在正式回复代表前,应通过走访代表、召开建议办理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与交流,认真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答复文件应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或分管副乡长及有关组织负责人签发,按规定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发出。

第十八条 代表在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所提建议,应在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送乡人大主席团;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在期限内书面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

代表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也应在建议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乡人大主席团。

承办单位答复乡人大代表时,应附寄《乡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九条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认真审阅,并填写《乡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乡人大主席团和承办单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再作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乡人民政府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乡人大主席团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第六章 代表建议的检查督促、奖励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乡人大主席团应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重点办理的建议,乡人大主席团要做好跟踪督办工作,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十三条 办理工作结束后,乡人大主席团要做好建议原件、答复件及有关建议办理工作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由乡人大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定期、不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尊重代表权利,办理代表建议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乡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完结后,乡人大主席团要听取乡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组织关于建议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并向下次乡人大会议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信访工作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的信访工作,提高办理质量,畅通民主渠道,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主席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依法由主席团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信访是主席团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主席团信访工作的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对信访反映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责任归属机关和部门处理;

(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及时处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第五条 主席团受理信访的范围:

(一)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人大)及其主席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乡人大代表及本乡选举产生区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控告和检举;

(三)对乡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乡人大选举产生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及乡镇长、副乡镇长的意见、批评、控告和检举;

(五)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

(六)属于乡人大及其主席团职权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的受理

第六条 乡人大主席、副主席或主席团办公室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接待来访者(包括重访者)要填写登记表,耐心听取其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必要时请其提交书面材料。

对本机关应予答复或可以解释的,要认真作出答复或解释;应到其他部门反映的,应向来访者讲明情况。必要时可协助联系,或转告有关部门。

对集体上访,主席团应及时与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接待、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主席团收到的来信,按照统一格式,将来信人姓名、地址、信访要求、信访人数、内容摘要等逐件登记。凡投寄主席团,且未具收信人姓名的来信,由乡人大办事机构登记,由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乡人大负责人审阅后处理;寄乡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来信,按其批示意见办理。

第三章 信访的办理

第八条 主席团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自办信访件,由主席团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转办信访件,由主席团办公室转送各责任归属机关或部门办理;

(三)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或主席团重点督办的信访件,交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四)重大信访问题,必要时提请乡人大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各类信访件,主席团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或部门办理。涉及两个以上责任归属机关或部门的信访事项,同时分别转交。对办理责任有异议的,由主席团办公室或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章 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反馈与督办

第十条 各承办机关处理主席团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主席团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不得超过60日。承办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并报主席团办公室。

第十一条 乡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超过办理时限的应当催办。

对承办机关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可以退回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也可直接复查或指定有关单位进行复查,承办机关应在30日内向主席团办公室报告复查结果。

第十二条 对社会影响较大或久拖不决的重要信访事项,乡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直接听取有关承办机关或部门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可列入主席团会议议题,由有关承办机关或部门作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乡人大代表可参与主席团和其他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工作;也可参加有关信访专题调研活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组负责受理会议场所的信访事项,并按照规定转有关机关办理;闭会以后,由主席团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

第五章 信访工作的制度建设及分析、归档

第十四条 主席团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主席团办公室应定期对信访动态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立即向乡人大主席或副主席报告或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信访件及相关资料的归档由主席团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关于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激励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为凉姜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更好地发挥议案、建议在代表参政议政和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议案、建议的条件:

(一)议案、建议的写作格式规范,议案、建议题目简明扼要,案由、案据、方案完整;

(二)议案、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内容紧紧围绕本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三)议案、建议办理后,有力地促进了乡人民政府的工作;对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条 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程序:

(一)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公室、会同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各代表小组进行推荐,提出优秀议案、建议候选目录;

(二)优秀议案、建议候选目录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初审后,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并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公室将候选的优秀议案、建议简介、选票寄送区及乡代表、部分选民、乡人民政府及有关组成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评选;

(三)评选结果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办公室汇总后,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四)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实施。

第四条 优秀议案、建议的奖励:

(一)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设立一等、二等、三等三个奖次,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发给优秀议案、建议证书,对优秀议案、建议领衔代表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将优秀议案、建议评选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并作为宣传优秀履职代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小组的建立及开展活动的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小组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根据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指导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按居住或工作单位建立代表小组。

第三条

每个代表小组由3名以上的代表组成。组长、副组长由代表推选。代表小组人数3至5人的,推选组长1名;6至10人的,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各1名;10人以上的,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

第四条

代表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活动,但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增强代表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代表意识,提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二)组织代表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促进和支持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围绕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审议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

(四)组织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组织代表出席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围绕本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做好

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工作;

(六)组织代表检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组织代表交流执行职务、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等情况和经验。

第五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需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 代表小组组长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主席团工作要点,制定年度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按期开展活动,并注重工作创新,不断提高代表活动质量;

(二)组织、指导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认真履行义务;

(三)坚持视察、代表述职等规章制度,使代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关心代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五)加强与主席团的联系,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七条 每年12月10日前,各代表小组应将全年活动情况报送主席团。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视察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视察工作,提高视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人大)闭会期间对本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视察,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形式,有利于代表更好地了解各方面的情况,支持和促进乡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推动宪法、法律、法规在本乡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视察的形式:

(一)代表按照乡人大主席团的统一安排进行集中视察;

(二)乡人大主席团组织主席团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三)代表小组或联组进行视察;

(四)代表持代表证在本乡进行视察。第四条 视察的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乡人大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乡人大及其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察看;

(三)召开座谈会;

(四)查阅规范性文件;

(五)个别走访;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需提前请假。

代表参加视察前,应学习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代表参加视察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实施:

(一)代表视察工作,列入乡人大主席团工作要点,统一部署和安排;

(二)代表集中开展视察,每年不少于一次。由乡人大主席团统一组织实施。视察结束后,各代表小组应于7日内将视察情况书面报送乡人大主席团。

(三)乡人大主席团围绕全乡的中心工作,根据乡人大主席团年度工作要点、审议议题组织的专题视察,由主席团组成人员和部分有关代表参加。视察结束后,要向乡人大主席团写出专题视察情况报告;

(四)代表小组视察,每年进行1至4次,视察的内容、时间、单位由代表小组组长与乡镇人大负责人研究决定;

(五)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按照就近就地原则,采取个人或数名代表的方式进行。视察对象可以由代表自行联系,也可以委托乡人大主席团安排。视察的时间及具体安排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事先不通知直接进行视察。代表持证视察时,遇有与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关的案件及事项,应当回避;有关单位认为代表提出的问题不宜答复代表本人的,应当向乡人大主席团作出说明;

(六)代表视察时,有关国家机关或被视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向代表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七)代表视察时,应佩戴代表证,并可以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条 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视察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代表在集中视察中或乡人大主席团组成人员在专题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分别由乡人大主席团负责综合整理,转交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办理。代表个别或联名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由乡人大主席团送交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办理;

(二)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和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对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被视察单位研究处理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可以当场答复,也可以在视察后作出书面答复;

(三)乡人大主席团应及时了解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加强督办工作。必要时,可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视察的保障:

(一)本乡的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视察提供方便。对阻碍、拒绝接受代表视察的,由乡人大主席团依法予以处理;

(二)代表视察时,乡人大主席团应当积极做好服务、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代表视察经费,由乡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标准拨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述职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代表接受选民监督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代表向选民负责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监督的有效途径。代表述职有利于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调动代表履行职责和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

第三条 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应向选民述职一次。第四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的具体指导下,由各代表小组组织实施。

各代表小组应与选区协商制定述职工作计划,落实年度述职人员,指导代表写好述职报告;负责推选选民代表,组织召开代表述职会议。

主席团办公室负责代表的述职培训,汇总述职工作情况并负责向主席团报告。

第五条 代表述职主要内容:

(一)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出席会议、审议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议决定、参加各项选举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列席主席团会议,参加主席团或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评议、座谈、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情况;

(三)密切联系选民,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和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四个一”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四)学习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贯彻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决定、决议,以及提高自身素质,当好人大代表的体会等情况。

代表应按照述职内容,实事求是地写出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前报送所在代表小组。

第六条 述职报告要把个人履行职责的活动和集体履行职责的活动分开,只报告自己在集体履职中的个人行为;要把履行代表职务和履行本职职务分开,对与履行代表职务无关的纯本职工作则不必涉及。

第七条 代表述职采用报告式或者张贴式进行。报告式述职时,述职代表在向选民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后,应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虚心回答选民提出的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问题;张贴式述职应当公布联系电话,便于接收选民的询问和意见。

第八条 召开代表述职会议要按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也可若干选区联合进行,还可直接召集选民大会。代表述职会议由代表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第九条 参加代表述职会议的选民代表,原则上按选区在村民代表和居民代表中推选,一般每个选区推荐20至30名。选民代表应当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为人公正;看问题比较客观,具有一定的反映意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会前,选民代表应有必要的准备。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2008年凉姜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三条 代表要结合本人的职业、居住地等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联系选民:

(一)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立代表公示栏,将代表姓名、像片、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予以公示;

(二)参加代表接待选民活动;

(三)走访选民和单位,召开选区选民和单位负责人座谈会;

(四)选择3至5名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并通过他们广泛征求其他选民意见;接待日、召开选民座谈会、深入选区走访等方式组织代表联系选民;

(五)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监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传达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决议、决定;

(二)向选民通报乡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听取选民对全乡各项工作的意见,了解选民的愿望和要求;

(三)对全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帮助选民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听取选民对人大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集中组织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闭会期间,代表每年至少应走访选民2—3次。

第六条 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要广泛听取、认真归纳整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在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可将选民意见以建议、批评和意见书或其他形式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反映,由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办理。代表在得到有关部门答复或后,应及时告之有关选民。

第七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指导和协调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代表所在单位和选区所辖单位要支持代表联系选民,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第九条 代表每年应将联系选民的情况报送所在的代表小组,经其汇总后报内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年对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作为考核代表履职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各代表小组应不断总结联系选民的工作经验,不断拓宽联系选民的渠道,提高联系选民工作的实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

一、筹备、召集和主持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听取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乡人民政府对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和开展评议活动,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乡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行政区域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决定临时召集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翠屏区凉姜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一、做好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二、负责联系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乡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组织实施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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