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整治城乡违法建筑令[定稿]_违法建筑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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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1〕79号

开县人民政府

整治城乡违法建筑令

开县府令〔2011〕1号

为坚决纠正和有效遏制我县城乡违法建筑行为,维护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开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乡违法建筑整治的决定》的要求,特发布此令:

一、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或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或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用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租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设的建(构)筑物,依法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土、规划、建设、水务、交通、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加大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和建(构)筑物力度;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职责,加大处置各类违法建(构)筑物工作力度。

六、供电、供气、供水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和违法建(构)筑物供电、供气、供水;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资质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商、卫生、环保等管理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办理审批手续。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

七、因违法建(构)筑物或违法建设产生的经济权益一律不受法律保护。依法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村社干部等参与、策划、支持违法建设或有违法建(构)筑物的,一律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整治过程中,凡妨碍、阻扰、拒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整治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本令发布后自行拆除或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县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整治,踊跃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十三、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令

县长:李应兰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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