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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培炎副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9月13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国务院十分重视。去年11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了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随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令第415号,以下简称《条例》),使普查工作有了法律依据。今天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就是要贯彻落实《通知》和《条例》的精神,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刚才,统计局、中宣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发了言,分别就这次普查的具体安排、宣传动员、资金保障和名录核对等工作提出了要求。北京市、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介绍了试点工作的经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搞好经济普查,对于我们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全国正在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这次经济普查的成果将直接用于有关规划的分析和论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也迫切需要通过开展经济普查,把本地区的基本情况搞清楚,以便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被调查的各类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的结果也是十分有用的。企业可以用来分析市场,研究市场,改善经营管理。其他单位也可以利用这些资料,掌握全局情况,提高自己的决策水平。这次经济普查,综合优化了以往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的内容,是推进统计改革、完善统计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看到,这次经济普查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情况进行统一调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是以往各项普查所没有的。所以,必须充分估计经济普查工作的艰巨性。2003年11月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但从前一阶段开展的普查试点看,目前各方面的工作还不平衡,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搞好全国经济普查,还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从现在起到年底普查的标准时点,时间有限,要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和培训,普查登记前的清查摸底,以及各项物质技术准备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二、深入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经济普查是和平时期的一项重大社会动员。历史经验表明,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是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精心安排,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一)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宣传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经济普查的宣传。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要拿出主要版面或重要时段,广泛宣传《条例》。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着力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经济普查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普查工作参与程度不高等问题,通过列出专题、开辟专栏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为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动员普查对象依法接受调查。宣传动员工作要与普查的总体安排紧密结合,协调进行。当前,要重点宣传《条例》,使每个普查对象都能明确自己在普查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调查。要深入动员和认真组织所有的普查对象,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及时提供与普查有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要切实保护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对于拒绝或妨碍调查的,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的,以及经过催报仍未按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依照《统计法》和《条例》予以处罚。
(三)依法开展经济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和《条例》。要恪守职业道德,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严格保守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严格限定仅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消被调查者的思想顾虑,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已经进入实战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普查工作,分管领导同志要牵头负责普查工作。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狠抓贯彻落实,保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别是要抓紧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确保普查质量到位。数据的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把确保质量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从前期准备阶段开始,就要对经济普查数据的质量提出最严格的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对普查实施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都要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层层审核把关,层层检查验收,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获得的普查资料,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均不得自行修改,更不得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篡改普查资料。否则,将依照法律和纪律从严查处。
(二)要保障普查经费到位。据了解,目前仍有一些地(市)、县(区)的普查经费还没有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落实到位。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抓紧核定普查经费,并将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今年所需的经费,要求在国庆节前足额拨付到位。同时,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开支,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经济普查必须全国同步进行,任何一个地区或部门工作跟不上,都会降低整体效果。如果由于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了全国普查的进程,要严肃追究有关地区或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要保证工作人员到位。目前,地方各级经济普查工作机构的组建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但人员还没有完全到位。经济普查既是一项社会性的动员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综合性工作,要求参加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选调和配备,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抓紧从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参加普查工作。同时,从社会和大专院校中招聘一些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要大力加强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切实保证普查工作人员的素质。
(四)要保证协作配合到位。这次经济普查,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不仅包括统计、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而且包括铁路、邮政、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还包括军队、武警等系统,组织协调的难度比以往任何一次普查都大。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抓紧解决,必要时亲自协调。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当好领导小组的参谋和助手。
(五)要保证监督检查到位。有关部门要对普查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将监督结果以公开报道、内部反映、通报等多种方式披露。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会后,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领导要亲自带队,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经济普查工作的准备情况,特别是对《通知》、《条例》以及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和检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对于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提醒,限时整改,以切实推动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为掌握基本国情国力、促进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