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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2009年10月24日)
为巩固我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建立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违法建设“发现得了、拆除得掉、控制得住”,根据《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性质、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最终实现全县无违法建设的目标。
二、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进行的建设。
三、工作职责
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为辖区第一责任人,村(居、社区)包组干部为具体责任人,村民组长为直接责任人。村(居、社区)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的原则,将所辖区域进行网格化划分,确定网格责任人,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网格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本网格内的违法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辖区内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根据不同性质、情节依法予以查处;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登记、核实,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对群众自拆、责任主体单位拆除确有困难的,在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强拆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支持配合。
县规划局:从严进行规划审批,切实做好批后管理,加强对批后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登记、核实,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建设情况函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需要界定的违法建设及时进行界定。
县国土资源局:严格履行用地审核审批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立案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县房地产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颁发房产证;在拆迁时,坚持对违法建设按“不予补偿”原则进行裁决。
县工商局:对在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已领发营业执照的,尽快给予撤销。
县建设局:违法建设的雨、污排水不得接入市政公共网络;对违法建设不得供水,已供水的在接到相关部门的停水通知后要立即停水。
肥东供电公司:对违法建设不得供电,已供电的要解除合同,尽快停电。县公安局: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治安保障工作,集中警力维护强拆现场秩序,保证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有力地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县法院、检察院: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快速立案侦查、审结,从重、从快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县信访局:对查处违法建设中的信访问题要耐心解释、说服并做好化解工作。县委宣传部:要督促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监督作用,对违法建设要及时曝光,始终保持查处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四、工作措施
(一)适时召开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各乡镇、开发园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并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赋予相关乡镇、开发园区规划监察权和行政执法权。
(二)乡镇(开发园区)、村(居、社区)在辖区内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全覆盖”要求,对辖区进行网格化划分,不留空白区域。对网格进行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管理,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的违法建设。对瞒报、拒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职或解聘。
(三)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支持,县直其他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同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居)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或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阻挠、干涉执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责任人报告后,应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没有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发生的,或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产生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县规划局应当及时将规划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建设要及时曝光。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7758609,县长热线12345。
(七)严格奖惩。实行目标管理,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县政府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年终考核兑现奖惩。乡镇、开发园区与村(居、社区)签订责任书,实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