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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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09 来源:龙华新区在线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

《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集体、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含原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研究、制定政策,并负责对各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公司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有关公司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并指导实施;

(三)监督和指导公司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公司的产权及股份分红纠纷,监督公司的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及产权交易;

(四)监督和指导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组织开展统一记账工作,督促公司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19

(五)监督和指导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扶持公司转型发展,组织培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六)完成市政府、新区管委会指定的有关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对本办事处辖区的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有关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指导公司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公司的产权及股份分红纠纷;

(三)指导和协助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四)监督和指导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组织公司实施统一记账工作,指导和审核公司账务处理工作,完成公司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并将汇总后的有关报表及时报送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五)指导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引导公司转型发展,组织培训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人员;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份购买和处置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应自觉接受股东监督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八条 公司股份的享有人为公司股东。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推荐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19

(二)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按照本条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解散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合作股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合作股份额为限,募集股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推选和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推选出股东代表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代表颁发作为其行使代表权利凭证的股东代表证书。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位股东代表行使一票表决权的制度。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过半数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有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19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合作股股权调整方案;

(六)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选举、更换和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十)审议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东代表的联名提案;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大会对第(五)至第(九)项决议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常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知会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净资产三分之一时;

(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东代表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无法推举出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的,由办事处临时指定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自然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并告之将要审议的事项。股东代表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代表可以自行就所议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19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时,由推选该股东代表的股东另行推选临时股东代表出席会议,或者由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由股东代表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达不到股东代表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代表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仍达不到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代表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决议应与出席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股东代表大会对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须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监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分公司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旧村和旧工业区改造、土地开发利用、招商引资、建设工程等重大投融资项目;对外担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股权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征地款和集体股收益使用方案;以及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所规定的需要调整的事项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其成员为奇数,具体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职权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19

(五)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方案,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六)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审查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二)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股权调整方案及公司募集股的发行方案;

(十四)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可根据公司规模设立,但不超过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确认。董事会对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须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办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9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历届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出具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有权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任命。

第三十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实施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拟定公司有关管理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五)提出副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报董事会批准;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1名副经理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

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公司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19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五)建议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当董事与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即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决定权。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监事的签名册一并由公司档案管理人员保存。监事会对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须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集体股的产权代表,负责监管集体股收益的使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得少于三人,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推举产生,其中监事会成员要占半数以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不得兼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9

(一)行使公司集体股出资人权利;

(二)负责集体资产与股权的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保证集体股收益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股东福利、股民社保支出、社会救济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等;

(四)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应即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具有决定权。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委员的签名册一并由公司档案管理人员保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须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实行回避制度,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不能同时在同一公司任董事长、经理、监事会成员、会计、出纳。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根据新区有关换届选举指导意见,在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工商变更手续。公司换届选举具体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产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或转让;

(二)公司合并、分立、出售或股份制改革;

(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19

(四)公司终止、清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并与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协议。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并发给备案回执;否则不予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名册;

(四)清产核资报告;

(五)有关批复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向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本数量、资本构成变更的;

(四)转让产权的;

(五)应当向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变动请示文件;/ 19

(二)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变动当期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公司增资、减资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中止情形的,应当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报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企业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四)资产清理及评估报告;

(五)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六)资产产权确认证书。

第七章 投资项目

第五十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以现金、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方式投入的经营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投资行为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产业导向政策以及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应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投资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出其净资产的50%。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行为的自我监督与约束,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建立法律、财务顾问机制,健全经营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经营项目决策程序。投/ 19

资额超过净资产30%(或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相关经济分析,建立集体审议投资立项、专人专项监控投资实施的制度。投资立项由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研究决定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把有关决策资料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健全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并接受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投资。

第八章 融资和对外担保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由于发展需要筹措资金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拟定筹措资金计划,但公司融资规模应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公司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60%,并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

(一)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公司:

1.融资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下或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三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融资;

2.融资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或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董事会提出,经“三会”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融资,并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

1.融资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下或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三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融资;

2.融资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提出,经“三会”审核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融资,并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可以为本办事处范围内其他股份合作公司或办事处直属企业提供借款担保外,一般不得对外担保。因特殊情况需对外担保的,应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为本办事处范围内其他股份合作公司或办事处直属企业提供借款担保,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9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

(三)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季应向股东如实公布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章 工资福利与利润分配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基础、发展潜力和规模大小,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分别制定公司本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方案)和下一年度的公司员工工资福利方案。

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利润增长幅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严禁超利润分红、亏损分红和贷款分红等行为,做到合理分红,注重公司长远发展。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下一年度的员工工资福利方案,应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董事会审批方可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方案),应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十天前将利润分配方案发放给股东代表审阅,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章 印鉴与合同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各种印章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应做好登记。

(一)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章管理制度,董事长不得保管公章。办理任何业务盖公章之前应按相关程序审核并取得董事长授权或签署后方可盖章。公章具体管理办法可由各办事处按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二)公司财务印章由会计负责保管。

(三)其他预留的印鉴、支付密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9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均应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六条 公司签订合同的程序:

(一)签订合同前应先征求公司法律顾问意见;

(二)重要的合同或标的金额较大的合同,在出具法律顾问意见后,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审议通过;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见证、鉴证、公证的合同,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八条 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五年,大型物业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十年。

对单项合同总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或有效期超过十年以上的重大租赁合同,按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批后方可签订,并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合同未签订前,一律不得动工及预付工程款,待经济合同签订后才能按合同内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条 加强公司合同档案管理,签订的合同应定期存档,并将合同有关内容(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在会计凭证上。

第十一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明确开支审批制度,区分各层级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权限实行层级审批。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募集股、集体股股利;/ 19

(五)支付合作股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分配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公司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下列各项用途使用: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生产经营或增加资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七十五条 公益金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新区政府授权机关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额的50%时,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可就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一年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比例派发股利。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应当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开地点公众化、公开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通过公布栏、触摸屏及财务公开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公开。并在召开股份代表大会年会时,应公布公司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计划,听取股东意见。

第七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要完整,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财务报表;

(三)租金收入情况;/ 19

(四)应收款项情况;

(五)主要收支指标;

(六)银行借款情况;

(七)公共负担情况;

(八)对外担保情况;

(九)在建工程情况;

(十)当期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基建工程、物业出租等经济合同、协议;

(十一)规章制度;

(十二)股东关心的其他财务热点问题。

第八十条 公司应定时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公司财务信息公开表格。

公司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公司上年度的财务年报,并将利润分配情况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审计:

(一)董事长和总经理任期届满或因解聘、辞聘、撤职、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

(二)公司五分之一以上股东联名提出审计要求并经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

(三)经办事处同意,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可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八十二条 以上审计原则上由办事处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办事处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与。

第八十三条 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19

(三)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分配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和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政府下拨资金、物资以及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土地收益、征用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八)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

(九)公司的社会负担情况;

(十)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十二)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办事处审计部门完成对公司的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并送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共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第八十五条 各公司因业务需要,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公司和公司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公司主要负责人限期纠正,限期内未能纠正的,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已经造成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集体资产原物不能归还、损坏集体财产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19

(六)取得、出让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隐瞒投资项目不申报或不招投标、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集体资产的;

(九)经营管理人员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或股东利益的;

(十)违反有关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

(十一)违反有关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

(十二)不按规定向公司股东公开公司经营财务信息的;

(十三)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存在超利润分红、亏损分红和贷款分红等行为的;

(十四)其他侵犯公司、股东权益的行为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由新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二)抽逃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十条 监事会对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应当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但经证明监事曾对上述行为表明异议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十一条 对侵犯股东权益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职权作出相应处理。/ 19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各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

第九十三条 公司须根据本办法和办事处制定的监管细则,修订本公司章程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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