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答_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解答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46: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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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一、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村户粮从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未办理退休。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宁波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并适时调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含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农民合同工(外来务工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确定。

七、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灵活就业;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重新就业的;

(六)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上述

(一)至

(八)的情形时失业人员或家属应在15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上述

(六)(七)

(八)种情形消除后,本人仍处于失业状态,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上述

(一)(二)

(三)(五)种情形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可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八、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失业人员必须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必须由本人办理,其他人不能代办,并随带以下材料:

(一)《余姚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人事档案(需封口,拆封无效);

(五)本人身份证和一寸免冠近照三张、城镇户籍人员还需随带户口簿;

(六)个体工商户歇业后,业主在办理失业登记时,还应提供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有效证明;

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需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发证),并从核准的次月起按月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农村户籍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需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核准的次月起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前,用人单位应为失业人员办理哪些手续?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七日内应及时填报《余姚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增减表》,到余姚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中断社会保险手续,同时应到就业登记部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登记手续。没有中断前不能办理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提供下列材料:

(1)《余姚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由用人单位到市失业登记部门领取,复印无效);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人事档案(须封口;没有人事档案的可免);

(注:上述(1)(2)两种证明书由用人单位填写盖章后交失业人员,涂改无效。(上述(1)

(2)两种空白证明书可在“余姚市人力资源网http:///

—中下载);

十、失业人员的其它待遇有哪些?

(一)医疗补助金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关凭据;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金按5%享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确定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同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因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在出院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具体手续如下:

(1)提供失业证原件、住院其间的发票原件、药费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等(除失业证其余原件由经办机构收取);

(2)填写《失业人员申请保险基金审批表》一式二份。

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与失业保险部门及时联系,也不能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二)生育补助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可以同时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具体手续如下:

(1)失业人员出示身份证、失业证、计划生育证、出生证原件,出院小结原件(由经办机构收取),并提供复印件;

(2)填写《失业人员申请保险基金审批表》;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死亡失业人员的家属,应在当月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具体手续如下:

(1)死亡失业人员家属提供失业证原件、火化发票原件(由经办机构收取);

(2)填写《失业人员申请保险基金审批表》 一式二份。

十一、办理失业登记地点:

1、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市就业管理处服务大厅办理(阳明西路718-A号,汽车西站向西200米);

2、农村户籍(包括外来务工)的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理,详细地址见下。

余姚市各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保中心)

单位名称

1、凤山街道劳保中心

2、阳明街道劳保中心

3、梨洲街道劳保中心

4、兰江街道劳保中心 地址 阳明东路401号 长安路22-5号 巍星路203-4号 谭家岭西路888号 电话 62671622 62819944 62715686 625991755、低塘街道劳保中心

6、朗霞街道劳保中心

7、黄家埠镇劳保中心

8、临山镇劳保中心

9、泗门镇劳保中心 低塘镇北路60号 朗霞迎霞北路88号 黄家埠镇政府内 62262155 62288671 62016380 临山镇政府内62052062 泗门光明路南路126号62158959

6299023

46293544910、小曹娥镇劳保中心小曹娥镇朗海南路112号6208318311、丈亭镇劳保中心丈亭朝阳路111号

12、三七市镇劳保中心安捷东路91号

13、河姆渡镇劳保中心

14、大隐镇劳保中心

15、陆埠镇劳保中心

16、马渚镇劳保中心

17、牟山镇劳保中心

18、梁弄镇劳保中心

19、鹿亭乡劳保中心

20、大岚镇劳保中心

21、四明山镇劳保中心

河姆渡镇政府一楼 大隐镇政府工贸一楼 陆埠中山东路15号 渚山路18号 牟山镇政府内一楼 如意路便民中心内 鹿亭乡政府内大岚镇政府内四明山镇政府内 62952263 62915277 62380617 62466672 62497000 62370107 62306772 62332788 6234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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