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的申报与确认_失业保险如何申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45: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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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的申报与确认

办理部门: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管理科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西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 14:00—17:30(注:周二、周五 下午16:30—18:00 业务学习)联系电话:2738.0121

办理时限: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

申办对象:用人单位劳资部门

申办材料:

(1)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司法裁定书,用人单位实施撤销、改制、经济性裁员等行为的行政批复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劳资部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

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失业保险经办发放《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审核表》、《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人员分区花名册》,即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对具备享受资格,且于1998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与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存入本人档案)各自留存。

针对用人单位凭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作完退工登记后的网上信息,打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表》,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

办理依据:

劳部令第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津劳局[2005]3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2005]333号《关于规范失业保险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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