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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信息系统填报说明
一、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为准。
2.所属层级:按照单位层级选择“省直”、“市直”、“县直”、“乡(镇)”。
3.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上级单位名称:填写全称。
5.预算单位代码:填写本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的“单位代码”。
6.单位性质:按单位性质选择“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垂直管理参公事业单位”。
7.是否车改试点单位: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单位打勾,其余单位空着不选。
8.是否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已实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且实有车辆在财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在此项打勾后,在下拉框中选择本单位所属部门(系统)。
(1)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可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即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纪检监察、司法、交通、农业、林业、海关、国税、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海监、原民航局公安、原铁道部公安。
(2)我省可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公安(含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监狱、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纪检监察、交通(海事)、地税、工商等12个部门(系统)。已实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且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在下拉框中选择所属部门。
9.车管机构名称:指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机构。10.车管机构属性:独立车管机构,如车队;综合业务机构,如办公室;财务管理机构,如财务处;其他机构,如后勤服务中心。
11.单位地址:办公地点有多处的,请填写主要通信地址。
12.人员及编制情况:填写人员编制数和实有人员数。人员编制数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数填写。其中,省直单位“三定方案”中,未细化到某具体职级的编制数统一填写到“科员及一般工作人员”栏,其余未细化职级的编制数填写0。县处级、厅局级编制数及实有数均包括非领导职位。
13.填表人单位:填写到具体处(科、股)室。14.填表人:填写完整姓名。
15.联系电话:太原地区以外的单位请加填地区区号。
二、司勤人员信息
1.用工方式:在编在册干部、在编在册工人、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借用人员。
2.人员类别:专职车队(辆)管理人员、省级干部用车司机、省直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用车司机、市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司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司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用车司机、其他用车司机、修理工。
3.合同形式: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其他。
4.人员工资:包括工资、津补贴、取暖费、出车补贴、午餐(误餐)补贴、奖金等。
5.其它:包括五险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物业费、劳保用品费等。
三、车辆信息
*注:凡产权归属本单位的所有车辆(含已封存但未完成报废手续的车辆)均要填报,统计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相关信息以机动车注册登记证、发票、固定资产账为依据填写,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1.注册登记年月:以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上的登记时间为准,具体到月。
2.车牌号:填写完整车牌号。
3.车辆品牌:按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所载明内容填写。4.车辆型号:按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所载明内容填写。
5.车架号:按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所载明内容填写,填写齐全,不得省略。
6.发动机号:按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所载明内容填写,填写齐全,不得省略。
7.排气量:按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所载明内容填写,单位为“ml”。
8.车型:“小轿车”、“越野车(含SUV)”、“商务车”、“面包车(6-19座)”、“大客车(20座以上)”、“货车”。经过改装的特种车辆,按照车辆底盘性质选择上述类型填写。
9.使用性质:按照车辆用途选择“省级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分为机要通信用车、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实有车辆为准,本次统计暂不区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合并填报)。
“机要通信用车”指用于保障机要通信工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采血车等。
10.车辆行驶里程:按机动车里程表读数填写,单位为
“万公里”,时间截止填表日。
11.车辆使用状况:按机动车当前现实状况选择“黄标车”、“待报废”、“待修”、“一般”、“良好”。
12.车辆来源:分上级配发、自购、接受捐(馈)赠和其他。上级配发包括无偿调拨和有价调拨;自购是指自筹经费购置的车辆;接受捐(馈)赠是指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等无偿赠予的车辆;其他是指以车辆抵押欠款等其他方式取得的车辆,选择其他来源的,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具体来源。
13.购置费: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据实填写。14.购置税:以固定资产入账数为准据实填写。15.其他费用:指改装、内饰、注册登记等费用,以固定资产入账数为准如实填写。
16.备注: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在备注中写明,否则为空。
四、车辆费用情况
1.填报年限:填报近6年(2008年-2013年)的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成本,包括当年使用各类资金(经费拨款、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内投资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上年结转和结余等),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开支的各项公务用车有关费用,使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得到真实反映,做到一个不漏。此项数据直接关系到我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制定,必须准确全面填报,不能
瞒报或漏报,也不能乱报。
2.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填报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含特种车改装费)。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填报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分别按照省级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分类分项填报。
4.车改补贴:此前已实行公车货币化改革的单位填报,统计货币化改革后实际开支的各项车改补贴总额,包括个人交通补贴经费和单位公务交通专项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