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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保险学与社会保障教育与研究的深入发展、促进中国保险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批准,正式成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以下简称“学社”)。英文名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Society of UIBE。简称RMIS。
第二条 学社是非盈利性专业学术机构,要求社团成员具有学术上的严谨性与思想交流的开放性,以达到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促进保险知识交流的目的。第三条 学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保险业是一国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移国民经济体系运行风险和促进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学社的宗旨:发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在保险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优势,利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中外保险与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资源和学术交流网络,学习研究保险市场和经营的实际现状,培养学生基本的理论素养,并提供各种实习机会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保险业培养高层次保险专门人才;建立与国内外保险公司、高等学校、监管部门、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广泛的科研合作关系,推动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 学社的基本任务:学社面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有对风险管理和保险感兴趣的学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为他们创造课堂外的学习机会,加强保险业界,保险学术界和学生之间的相互联系。主要体现在:
(一)增加学生对风险管理与保险的认识和兴趣
(二)加强学生与风险管理与保险领域专家学者的交流
(三)促进学生与专家的学术互动
(四)培养和加强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提倡诚实学术精神
(六)熟悉和培训自己的职场社交礼仪
(七)加强与校友的交际与联系
(八)促进校际交流
第三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学社的活动范围包括:
(一)不定期自主出版专业刊物,展示本校师生的研究成果。充分利用美国知名保险公司信合集团资助的保险专业杂志和期刊,介绍国内外的保险市场和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动态。
(二)不定期举办各种讲座及研讨会,利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中外保险与社会保障领域的信息资源和学术交流网络,提高社员的基本理论素养,增强其自主创新和理论研究的能力。
(三)建立学社自有的网站,为社员提供前沿学术理论与信息交流平台。
(四)鼓励社员自主进行科研立项,并聘请业内人士与保险系教师为学社顾问,指导社员进行理论研究。
(五)加强与各大保险公司的联系和合作,为社员提供各种学习机会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六)经社团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其他有利于社团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机 构 设 置
第七条 学社设全体社员大会和社团委员会。
全体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
社团委员会是学社的管理机构,对外代表学社,领导全社工作。全体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社团委员会执行全体社员大会决议。第八条 全体社员大会是学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研究社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提案修改学社章程;
(三)听取和审议社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理论研究部及实践拓展部总负责人;
(五)对理事会、理论研究中心及实践拓展部的工作具有监督、建议、批评权;
(六)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集全体社员大会,或召开特别大会。
第九条 社团委员会包括社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四名。
(一)社团委员会负责学社主要活动提案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运转。学社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是学社对外交往和对内管理的主要代表,由社团委员社提名、全体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秘书长下设宣传部和办公室。宣传部负责学社各方面的宣传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员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三)四名理事中,两名指导下属的理论研讨部;其余两名指导下属的实践拓展部。理论研讨部主要负责社刊及学社网络建设;实践拓展部主要负责讲座、研讨会、科研立项及其他相关项目。
社团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合作,以学社的持续发展和更好地服务社员为工作的基本准则和共同目标。第十条 社团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开全体社员大会;
(二)讨论和起草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并上报社员代表大会审批;
(三)根据社长提名任命副社长、理论研究部及实践拓展部总负责人;
(四)执行全体社员大会决议;
(五)调整学社机构设置;
(六)行使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社长辞职须向全体社员大会或社团委员会议提出书面形式申请,获得半数通过后方生效。社长辞职后,由社团委员会推荐一名理事,暂代社长之职,直至选出新一届社长。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部及实践拓展部负责人辞职须向社长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社团委员社批准。
第五章 社 员
第十三条 社员范围:
学社采取社员制,面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所有在读研究生及本科生。凡承认学社章程,志愿加入学社,愿意在其中积极工作并执行学社决议的,不分民族、性别,经本人申请,均可成为本学社成员。第十四条 学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社的教育和培训,在学社理论刊物上发表文章;
(二)参加学社的有关活动并自由发表见解,阅读学社的有关文件;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四)监督学社各部工作,在学社会议上批评或要求撤换负责人,向本社揭发、检举社员的违反本章程行为,并要求处分违反学社章程的社员;
(五)当学社组织讨论决定对社员进行处分和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辩护;
(六)社员有权提出退社申请。
第十五条 学社社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服从党的领导,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
(二)自学遵守本学社章程,坚决执行本学社的决议,完成学社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学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学社会费;
(四)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对本学社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自觉维护学社声誉;
(六)申请加入学社的同学,入社时须向学社提出入社申请,经学社批准后方能成为正式社员。
第十六条 社团委员会成员除履行以上义务外,必须思想进步,学习良好,工作积极主动,有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第十七条 学社社员处分纪律:
(一)对社员的社内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建议离社和取消社员资格四种;
(二)对于违反本社章程但无主观故意,且情节的较轻的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社内处分;
(三)对于违反本社章程且情节较重的给予建议离社或取消社员资格的处分。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社以年度为单位对全体社员进行考核。届时,学社随机挑选部分会员组成考核监督委员会,监督社团委员会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体社员进行考核。根据社员的实际表现,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作出相应的奖惩。
第十九条 考核标准:
(一)遵守学会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
(二)讲座及研讨会出勤率。合格社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两次学社举办的讲座或研讨会;
(三)对学社其他活动项目的参与情况;
(四)有理论研究成果(如在社刊上发表论文)。第二十条 奖惩办法
(一)优秀社员及合格社员将获得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
(二)优秀社员将获得学社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物资奖励;
(三)不合格社员的惩罚办法参见第五章第十七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拾圆终身制,社员退社时不返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团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团委的监督下,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下本社团成员联名提出,并交经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后生效。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于学社。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社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