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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条例
第46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可以参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事项:
(一)因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营的延误、取消等原因影响行程的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合同履行的处理
(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败、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的责任。
本市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者旅行社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代为支付,进行赔偿。
第47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说明下列事项:
(一)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旅游目的地需要旅游者注意的法律规范和风俗习惯
(三)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注意事项
(四)旅行社认为应当向旅游者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49条:
旅行社应当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提示旅游者投保个人意外险。
第59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0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