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假期管理规定”。
假期管理政策
一、总 则
1.目的:为健全公司的假期管理规定,使公司各部门在员工假期管理的执行上有所遵循,并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政策。
2.依据:本管理政策是根据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员工享有的法定假期。
3.适用对象:本管理政策准适用于科维公司全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二、假期类别及实施细则
1.员工假期类别为:法定假期、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难产假)、流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护理假等。2.除上述假别外,当地有另行规定假别的,由所在地区域负责人或分管副总经理经理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审后予以执行。3.假别项目: 3.1 法定假期
全民假期,共11 天:
3.1.1 元旦1 天(1 月1 日);
3.1.2 春节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3.1.3 国际劳动节1 天(5 月1 日);
3.1.4 国庆节3 天(10 月1 日、2 日、3 日); 3.1.5 清明1 天(农历清明当日); 3.1.6 端午1 天(农历端午当日); 3.1.7 中秋1 天(农历中秋当日)。
3.2 事假(遇节日、假日顺延。假别单位:小时)
3.2.1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含)天,请假一次不得超过5(含)天; 3.2.2 员工未经相关程序申请而擅自请事假,将视为旷工处理; 3.2.3 事假为无薪假;
3.2.4 事假影响奖金、月度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3.3 病假(遇节日、假日不顺延。假别单位:小时)3.3.1 病假(非因工负伤之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体检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3.3.2 请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的挂号单、就诊记录及病假证明;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不可请病假;
3.3.3 病假工资标准:累计病假即医疗期(含病假)的核定依当地法规规定执行; 3.3.4 病假影响奖金、月度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3.4 婚假(遇节日、假日不顺延。假别单位:天)3.4.1 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进本公司后注册登记结婚的公司正式员工,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享受婚假;
3.4.2 婚假应在结婚证书生效日起半年之内一次性使用; 3.4.3 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3.4.4 婚假不得和年假、产假合并使用; 3.4.5 婚假为有薪假,婚假发放标准工资。
3.5 产假(遇节日、假日不顺延。假别单位:天)
3.5.1 法定育龄登记结婚的女员工分娩前后,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享有产假; 3.5.2 女性年满24 周岁初育的为晚育。(依生育证明上孩子出生日期为准); 3.5.3 请产假须提供医院之相关证明及出生证明; 3.5.4 产假不得和年假、婚假合并使用;
3.5.5 女员工产假的产假待遇依据社保规定执行.3.5.6 产假影响奖金、半年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3.6 流产假(遇节日、假日不顺延。假别单位:天)
3.6.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当地计生法规规定的流产假申请,须提供国家医保指定或公司认可医院出示的病假条与病史记录(病历)、结婚证申请流产假,流产假之休假天数依国家相关规定及各地法规办理; 3.6.2 流产假影响奖金、半年绩效奖金及年终奖金。3.7 哺乳假(遇节日、假日不顺延。假别单位:分钟)3.7.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当地计生法规规定的有薪哺乳假申请(哺乳假不可累计),须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送人力资源部检核); 3.7.2 女员工在子女满一周岁前可享有每个工作日一小时的哺乳假,并自行申请选择一种哺乳假的休假方式以联络函文的形式申请核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A、工作日早一小时下班;B、工作日晚半小时上班,早半小时下班; C、工作日中午午餐时间多一小时;D、工作日晚一小时上班。3.8 丧假(遇节日、假日顺延。假别单位:天)3.8.1 员工亲属死亡一个月内,员工出具亲属死亡证明及员工与其亲属关系证明可申请丧假3 天;
3.8.2 员工亲属限指本人之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之父母;
3.8.3 丧假为有薪假,发放标准工资。
3.9 工伤假(遇节日、假日不顺延。假别单位:天)
3.9.1 由国家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公司将依法执行工伤标准;
3.9.2 请工伤假须提供医院证明及工伤事故报告,工伤期间费用标准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9.3 工伤事故处理依国家及当地法规、条例规定办理。3.10 带薪年休假(遇节日、假日顺延。假别单位:小时)3.10.1 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满1年后可请年休假;
3.10.2 入职服务年资计算:指员工自入职之日起至申请休假日之间的服务时间,每满一年为一服务年度;
3.10.3 年休假须于每一服务年度内休完,如因个人原因逾期不休或未休完者视为主动放弃;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依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3.10.4 不享受年休假情况:
3.10.4.1 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3.10.4.2 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3.10.4.3 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3.10.5 年休假之标准:
3.10.5.1 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假5 天; 3.10.5.2 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假10 天; 3.10.5.3 已满20 年以上的,年假15 天; 3.10.6 年休假为有薪假,发放标准工资。
3.11 护理假(遇节日、假日不顺延。假别单位:小时)
3.11.1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男方护理假申请,须提供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申请护理假;
3.11.2 已婚妇女年满24 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女方满24 周岁生育二胎或者未婚但满24 周岁初育的不属于晚育,男方不享有护理假;
3.11.3 护理假之休假天数为七天(作息时间为做一休一的人员休假以小时为单位,共计40 小时);
3.11.4 护理假须一次性休完,不可累计;
3.11.5 其他地区护理假的申请依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4.以上假期的请假程序请参照《考勤管理政策》执行。
三、附 则
1.本政策自核准公布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2.本政策未尽事宜,需依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