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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离婚律师:夫妻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的收益
离婚后应该归谁所有?
[案情小简介]
小凯是某名牌高校毕业生,小凯的父母为了奖励他们优秀的儿子,便在保定以小凯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2002年小凯与小娟在这间房里结婚。婚后,小娟单位调整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分得一套二手两居室,并用双方工龄购买。后夫妻两人搬到了这个二手两居室房屋中,并自2003年3月开始,将以前居住的三居室出租,每月收益3000元。
2007年10月,小凯和小娟感情不和,准备分手。但双方在房屋分割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尤其在出租房屋的收益上,分歧很大。那么这两套房屋究竟该归谁所有,租金应该怎样分配呢?
[判决结果]
法院对婚后双方共同所有的二手两居室的住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40万,婚后,2003年3月至2007年10月起诉时的房租收入总金额为16.5万元,减去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6.5万元,租金所得为10万元。判决:二手两居室的住房归小娟所有,小娟给付小凯该套房屋的补偿费20万元;三居室住房系小凯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小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分得5万元,合并计算,小娟应给付小凯人民币15万元。
[连律师说法]
(一)对于三居室住房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套三居室住房应该归小凯所有。
(二)对于二手两居室住房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
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所以,小凯和小娟婚后购买的二手两居室住房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于租金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小凯和小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小凯一方的个人财产(三居室住房)投资取得的租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
[连律师建议]
由于在现阶段夫妻信息不对等,导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品种不知情,为了保护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律师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夫妻共同账户管理制。另外,要特别注意,现行《婚姻法》否定了个人财产随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所以,小娟与小凯不论结婚多少年,那套三居室的住房依然是小凯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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