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协会二级分会管理规定_上海市医师协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43: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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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管理,根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和《上海市医师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上海市医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上海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是上海市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活动。

上海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设立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管理二级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正式名称为“上海市医师协会X X医师分会”。二级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刻制印章。

第二章 二级机构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上海市医师协会二级机构坚持协会宗旨,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科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医;

(二)调查并了解本专科医师队伍的现状,反映医师呼声,依法维护本专科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的建议,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三)提高本专科医师的自律性,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本专科医师考核、认证等相关工作的培训;

(四)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全科医师培养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诊疗规范、诊疗指南和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

(五)加强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本专科的健康快速发展;

(六)按照上海市医师协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会员;

(七)积极参与上海市医师协会网站建设,及时将本二级机构的信息上网交流;

(八)承接并完成政府部门和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 二级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专门学科或多学科组成了专门的领域,建立的二级机构与上海市医师协会所属其他二级机构不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市的从事本专科工作的医师队伍,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和学术造诣的带头人及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骨干力量;

(三)有能力独立开展国内外行业间交流活动。

第七条 申请成立二级机构应由该专科人员提议,至少3~5名具有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二级机构的申请报告,并填写二级机构申请表,说明本专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医师队伍的情况,成立二级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报上海市医师协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为避免重复设置,上海市医师协会办公室受理新建二级机构的申请后,应先听取相关二级机构、同行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汇总材料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上海市医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二级机构,由协会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备案,并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上海市医师协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发起人。第九条 新建二级机构获准后,由上海市医师协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成立筹备委员会,在协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二级机构的筹建,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切实开展活动。一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二级机构成立资格。

第四章 二级机构的组建

第十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的组成(一)二级机构实行委员制,委员会一般由35~45名委员组成;可根据专科发展状况和本专科会员的实际人数,酌情增加或减少委员人数。

委员名额分布,应充分考虑到单位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专业领域的需要,不宜过分集中;单位会员优先考虑;二级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委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5%;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一单位的委员一般不超过3人。

(二)二级机构负责人的称谓为会长。二级机构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4人,委员兼秘书1~2人。会长、副会长、委员兼秘书人数相加应为单数。

会长、副会长、委员兼秘书组成工作班子,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二级机构日常工作。

(三)二级机构可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不参与委员会的表决。第十一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上海市医师协会会员;

(二)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上海市医师协会及二级机构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务工作者;

(三)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管理、教育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新建的二级机构的委员和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一人不得在上海市医师协会两个以上二级机构同时任职(大内科、大外科、管理类除外)。

第十二条 二级机构会长、副会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委员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较大的行业影响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的工作思路,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务工作者;

(四)新建的二级机构的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连任的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三条 二级机构秘书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委员的基本条件;

(二)服从正、副会长的领导,团结委员和广大会员;

(三)年富力强,能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协会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文字工作能力。第十四条 新建二级机构委员会正、副会长及委员的遴选,由上海市医师协会办公室会同二级机构筹备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正、副会长及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正、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五条 二级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故无法按期改选,由二级机构委员会向上海市医师协会书面提出申请延期报告,并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二级机构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对二级机构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55岁者,经二级机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推荐,报上海市医师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的委员隔届可以再任。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应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

二级机构副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卸任的副会长隔届可以再任。

二级机构会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不得连任。遇有特殊情况,本届会长拟连任下届会长时,应在确保二级机构按期换届的原则下,经本届委员会通过,提前三个月报上海市医师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经批准后方可推荐作为下届会长候选人。卸任的会长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七条 二级机构换届前,协会办公室首先应组织预选或通讯预选,并充分听取协会各职能部门对各位委员任期内工作情况的意见反馈,根据预选结果、反馈意见情况和更新名额分配原则,再组织二级机构班子成员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卸任和增补委员建议名单,以及正、副会长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意见,最终在新一届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可以聘任秘书1~2人,由正、副会长从本届委员会委员中提名,提请二级机构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卸任的会长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会长,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对本专科贡献较大的卸任副会长和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

名誉会长和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第二十条 二级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及委员职责:

会长全面负责二级机构的组织、维权、医学教育、科研、科普宣传、科技咨询、医学人才培养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二级机构的各项工作。委员兼秘书在正、副会长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和落实二级机构各项日常工作。委员接受正、副会长的领导,积极参与二级机构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一条 二级机构届内如遇委员空缺时,一般情况下,待换届改选时增补,特殊情况或专业扩展等原因,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

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上海市医师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机构会长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暂不能主持二级机构工作时,由本届二级机构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主持工作,并报上海市医师协会备案。

第五章 二级机构的相关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二级机构活动的管理

(一)二级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班子成员会议。

(二)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市(全国)性的年会(研讨会、论坛等),举办一次全市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有条件的二级机构还可开展相关活动(科研、义诊、帮扶基层等)。

(三)每年1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当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四)每次活动完成后1周内,由二级机构将会议签到表、活动报道及会议纪要报送协会办公室。

(五)二级机构开展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医师协会章程》。第二十四条 二级机构的财务管理,按上海市医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二级机构的奖惩制度

(一)上海市医师协会每年将对二级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二级机构会长负责年度总结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接受考核。

(二)经考核,对二级机构班子成员中在任职期间表现突出、对协会作出较大贡献者,协会将给予表彰。

(三)对长期不参加二级机构活动或不宜继续担任协会工作的会长、副会长、秘书、委员,协会可根据情况通过相关程序做出调整。

(四)对二级机构一年内无活动,协会对其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二级机构委员会会长。两年内不开展活动的,经上海市医师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报请理事会批准,撤销该二级机构。

第二十六条 二级机构应对本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进行认真收集和整理,并按相关规定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二级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工作和档案材料的移交,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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