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_校外学生托管模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41: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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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韶关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和看管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办营利性市场主体的由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申办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的,由我市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接受住宿过夜,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如需要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辅导活动和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还应当按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

施、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市公安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在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逐一进行登记。加强安全知识宣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特别是校外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

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告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非营利性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到市民政局进行申请:

(一)提供市教育局批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批复,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市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进行受理。

(三)非营利性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性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民政局自接到开办者书面申请三十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分隔,且至少有1 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3.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三)安全疏散要求

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 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0 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 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 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0.5 米的通道;

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 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四)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1.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按规定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托管场所,每 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米。

第十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用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不制售生食类、冷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对每餐次所有食品进行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七)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每次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

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二)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暂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 人以下的,要配备3 名以上管理人员,之后每增加20 人,至少增加1 名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或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依法保护托管学生身心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向所在县级教育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每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托管机构做好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工作。中小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和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未报告的,由卫生计生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受托学生监护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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