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办药房的条件_开办药店具备的条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40: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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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药房的条件

第九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符合《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5、法律、法规及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应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申报。

(二)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三)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向原审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四)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零售)组织验收,合格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未通过验收的,由受理申请部门书面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未通过审查验收的申办人,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申请GSP认证,逾期未申请或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9个月后仍未通过GSP认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

(一)销售处方药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店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五)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店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六)设置特许药店,应具有特许经营合同,合同中应有统一的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等条款,并明确特许方培训、指导和 监督被特许方执行上述条款的义务及具体措施,以及被特许方违反上述条款的处理办法。

(七)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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