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解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业务热点问题解释
【点击数:1625】 【2010-11-8】
1、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又已在新的单位工作,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还能继续领吗?如果不能领了,那么未领的这部分失业保险金如何处
回答问题一。已经重新就业了,失业保险金是不能再继续领了。这是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的。该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具有重新就业或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几种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金及其他费用。据此,已经重新就业所以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回答问题二。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怎么办?这也有政策规定,《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实现重新就业而被停发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当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可以将其重新就业后缴交失业保险费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给予领取,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那一部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具备如下3个条件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⑴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本条例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继就业的;
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原企业(单位)已经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一共为职工本人缴交了2年5个月的失业保险费,问该职工可以领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每个月能领到多少钱的失业保险金?
答:是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问题和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问题。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可以领取1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按照上述规定,你缴交失业保险费为2年5个月,可以领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按这个规定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假如,职工本人失业前12个月每个月都按10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按照以上规定计算,这个职工每个月可以领取600元的失业保险金。
4、在一个单位工作并已缴纳了2年的失业保险费,今年3月份因人事调整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现在还能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吗?
答:是涉及到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期限问题。失业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7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职工本人自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至今已超过60日,不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有效期内。所以,现在不能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但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该职工所缴交的失业保险费记录在案,如果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以前的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给予发放失业保险金。所以,从业人员如果失业后,一定要记得按规定时间前来办理失业登记,免得耽误了自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