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_婚姻法简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39: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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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夫妻关系?

夫妻又称配偶,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而成的伴侣。

夫妻有以下含义:

(1)夫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而非同性的结合;

(2)夫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非法的两性结合不为夫妻;

(3)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此目的同居的双方不为夫妻;

(4)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可见,夫妻具有特定身份,并且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 法律中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夫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又可称为配偶身份权。夫妻关系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人格、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财产、扶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者共同构成了夫妻关系的完整体系。

三. 怎样的夫妻关系为和谐的夫妻关系?

四.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五. 影响夫妻和谐关系的因素

1、以我为轴心,导致两个人观念迥异2、3、4、5、6、7、背信诺言,两个人越走越远 泯灭个性,背负沉重的思想压力 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心生怨恨。专断独裁,经常处于分歧状态 眼睛向内,缺乏宽容之心。不良嗜好,影响家庭和睦

六. 如何营造和谐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一种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如何营造夫妻之间的关系和谐与美呢?泰安励智心理发展研究中心的婚姻家庭指导师下面给您提示一二,希望能在生活中帮助到您。

1、心理交换。据有关资料表明:有80%婚外性关系的发生是与夫妻间双方没有充分感情交流有关。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要多想想“我希望在家中感到温暖、愉快,那么怎样也使他(她)温暖、愉快?”如果能经常地自觉地问自己这些问题,夫妻关系就会更上一层楼。

2、角色平衡。应该承认夫妻间完全没有差异是不现实的。每当两人有步伐不一致的时候,要马上警觉到这种变化,以真诚地理解,互相接近来实现“角色平衡”,取得另一方的信赖和谅解。

3、讲点“废话”。在婚后,夫妻间的“废话”是传达感情、信任、尊重的信息波。夫妻间对另一方的体贴,妙就妙在点点滴滴,一丝一缕的“不知不觉”之中。

4、多点安慰。人生旅途不可能事事如意,当一方遇到烦恼时,另一方应以温柔来抚慰对方的心灵。有道是“一句好话暖三冬”,不妨使用幽默、开导、劝解等办法,特别是幽默会使效果“更胜一筹”。5、暂时沉默。保持沉默,总比大家拉开喉咙大声吵嚷要好,与其双方大声争吵,还不如不说话,暂时沉默为好,而且在沉默之中,夫妻双方都可能冷静下来,沉思和反省自己。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才是家庭生活成熟的表现。

七. 和谐的夫妻关系对家庭社会国家有什么好处?

八. 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离婚案案情]

原告马某,女,27岁,回族,农民,住开发区某村。

被告张某,男,30岁,回族,农民,住开发区某村。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自由恋爱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子(现7岁)。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1999 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01年7月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

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01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原告诉称,与被告1994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之后我们一起做生意维持生活,但被告仍未改变,2001年7月因其不尊重我父母,夫妻吵架,我被打成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这次打架是因为我去原告娘家,没与岳母打招呼,我觉得都是一家人,没有必要那些礼节,原告不满意我的做法,发生争吵,我打人是不对的,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情]

保定市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琐事争吵、打架,但不致感情破裂。尤其1999年原告起诉后的生活中,双方遇事都能克制,维护夫妻关系。被告对自己的打人行为已有悔改表示,原告亦应谅解。为此,法院着重做好双方和好工作。原被告日前已经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好协议,握手言和。

[评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而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婚姻法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的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据此坚持离婚,被告认为以往双方感情较好,就因一次打架离婚不值。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限制,不能认定夫妻之间吵架打一巴掌、踢一脚就构成家庭暴力,准予离婚。所以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对家庭暴力有必要限定一定的范围。首先,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限制,如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哪一种为暴力;其次,在时间连续性上加以规定,偶尔一次造成轻微伤不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区分故意和过失,有的当事人大打没有,小打不断,即使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但情节恶劣的,亦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当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家庭暴力有其存在的社会思想基础,伴随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会逐步消失。本案中原被告三年前有过一起离婚诉讼,现再次起诉离婚,从表面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和好希望渺茫。庭审中,双方未提出新的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尤其在上次离婚纠纷之后,双

方互相体谅,同甘共苦,夫妻感情尚好,仅因一次家庭暴力就判决离婚,有违我国婚姻法的精神。法庭基于此,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重归于好。

夫妻和谐的案例

阿标和阿琴的家,在惠安县螺阳镇联群大队竹脚自然村,一幢简单的石头房屋中,今年有了两间属于他们的房间。阿琴清秀而干练,说起丈夫病情的时候,声音突然低了下去,但她相信,丈夫总有一天会好起来。

十几年前,阿标被查出患有肝病,那时女儿刚满周岁,不久病情恶化成肝硬化。从此,阿琴不仅一个人撑起一个家,还十几年如一日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丈夫。

为治好丈夫的病,阿琴到处寻医问药,曾在异地被医托骗走身上仅有的2000多元,也曾步行1个多小时上山为丈夫买药。曾经,两人与别人争执时,阿琴紧紧护住丈夫,怕他受一点点的伤。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当初,周围人都以为阿琴这只美丽年轻的鸟儿会毫不犹豫地飞离时,阿琴选择了不离不弃,用十几年的光阴诉说着她不变的爱。十几年,默默流过多少泪,阿琴不愿说,只因她相信,总有一天丈夫会好起来,总有一天这个家会幸福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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