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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内容和办理程序
(一)、负责工伤认定部门
由新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负责工伤认定。
(二)、申请工伤认定主体
1、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3、4项情形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1)申请时效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兴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新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表(在新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空白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七)、受理工伤认定程序
1、登记;
2、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3、做出认定结论;
4、送达。
(八)、服务承诺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