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改制中的股权改制依据及标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改制农商行条件”。
农商行改制中的股权改制依据及标准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依据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
强化增资扩股管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股东最低入股起点,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是1%。
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在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或50万股(两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职工合计持股比例应降至股本总额10%以下。
依据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3令 2008年6月27日)
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三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