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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全体村民代表反复讨论、修改,民主制定。
第三条
本村实行民主自治,是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其它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村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党员、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和村民代表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组织
(四)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和表决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六)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的使用、管理以及生产资料、物资的分配供应,宅基地安排,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等;
(七)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本村实际的决定;
(八)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由党(总支)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议事内容由党(总支)支部、村委会议定,并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
(三)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必须有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四)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
易俗活动。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五日安排半天学习,由党(总支)支部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提高工作技能,改进工作方法;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一季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议由村主任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时少数服从多数;
(四)目标考核制度。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年终考核计酬。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九条
本村划分
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l人,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
务公开情况,报告群众意见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乡(镇)纪委、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对村级财务实行专项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年终审计;
(二)对村内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监督;
(三)对村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对以下村务进行监督:
(一)土地及各业承包;
(二)宅基地发放;
(三)计划生育指标分配;
(四)筹资筹劳程序、用途;
(五)村建设规划落实;
(六)集体资产运用管理;
(七)自来水及农田灌溉用水电价水费;
(八)社会救济及其它。
第五节
和谐促进会
第二十六条
和谐促进会设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治安维稳会,和谐促进会会长由村党总支书记担任,和谐促
第二十九条
治安维稳会的职责:
(一)每年宣传3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发生;
(二)随时了解和掌握村内纠纷的信息和动态,随时向村党支部(总支)、村委会报告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三)村民发生纠纷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化解矛盾纠纷,平息事态发展,防止纠纷激化;
(四)随时排查了解村内矫正人员、吸毒人员、上访人员、邪教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随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报告。
(五)在春节、中秋、国庆及国家重大节庆、会议、安保期间,做好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第六节
村
民
第三十条
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务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带领村民勤劳致富;
(六)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七)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八)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九)维护班子团结,不搞宗族派性活动。执行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三十三条
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不称职票超过半数或连续两年超过三分之一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四条
在有条件时逐步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一节
民主决策
第三十五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党支部(总支)提出或受理议案;
1理。
第二节
筹劳筹资
第三十九条
村级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的筹劳、筹资,按照群众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严格管理,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制度。
第四十条
村级范围内筹劳、筹资,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生产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村民筹劳、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力(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每年承担劳务数量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所筹资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 10元。
第四十二条
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向村民筹劳、筹资,其项目、用途、数额等事项,由村委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备案的筹劳、筹资的项目和标准,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其使用情况,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和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不能完全承担筹劳筹资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对其筹劳、筹资给予减免。现役军人、复员退
(九)救灾救济物资的发放;
(十)水费的收缴情况;
(十一)村干部分工及工资报酬;
(十二)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村务公开栏;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三)广播;
(四)发放明白卡。
第五十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一般性村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
(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公开;
(三)“一事一议”筹劳、筹资方案于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
第五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委会整理公开的内容并提出公开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提交党总支、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四)报请乡(镇)纪委和乡(镇)农经管理站审核批准;
(五)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布;
5后方可盖章证明。如违反上述程序,印章保管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印章使用情况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登记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用印登记簿纳入村(居)务档案管理的项目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 10 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五节
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严格财经制度,履行财经手续。凡是集体财务都要建账设卡,收支要有明细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坏、私分、平调或以其他形式占有集体资产。
第五十七条
村委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年初村委会要统筹安排做出预算,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上公布;年底公布结账,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十八条
会计、出纳、保管分别由三人担任。集体开支2000元以上的由村委会研究报乡(镇)政府审批,1000元以下由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村委会审定先批后支,单据要领导、经办人签字方可注帐。不准白条入账,要坚持一笔审批制度。
7第六十四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都归集体所有,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规定和承包合同使用土地,增加收入,提高地力,不准弃耕、撂荒,严禁在承包地上挖土、建房、建坟、出售黄沙或私自将耕地转为其它非农业用途。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第六十六条
土地、果园在承包期内,不准退包,承包者有转包要求的,需报村委会批准,签订转包协议,并办理转让手续,新的经营者继续执行原承包合同和担负义务。
第六十七条
土地、果园在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户按合同正常经营,承包关系一般不变。若遇国家征用或兴办集体公共事业确需变动时,须经村委会研究,报镇政府批准,变动后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节
宅基地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未批先占、批少多占等违法占地行为。
第六十九条
村委会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土地审批权限,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划分宅基地要从严掌握。每户宅基地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9后动工,否则一律拆除。
第七十三条
新建、翻建房屋包括在主要街道盖门脸房,必须服从村统一规划,不超高、不扩建、不占街道、不影响四邻利益,不得影响交通和排水所留滴水不少于 75公分。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房屋、宅基地的,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到镇、县两级政府报批,并按规定缴纳宅基地管理费,方可办理买卖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自己承包地、果园或采取换地方式建住宅的,一律拆除。
第七十六条
租赁房屋营业的,按租金总额的10%缴纳管理费。
第八节
街道及乡村道路管理
第七十七条
村民要自觉保持街道清洁畅通。任何人不得在街道内长期堆放粪土、砖石、柴草、杂物等。若确需临时堆放的,限 7 日内清除。违者限半日内清除。
第七十八条
严禁在街道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包括影壁、厕所、猪羊牛圈、车棚、煤房、粪坑、高台苫水等。违者一律限1日内拆除。
第七十九条
村民要自觉维护乡村道路安全畅通。不准在乡村道路两侧挖沙取土。违者责令其修复。
1购药、统一拌药、统一时间、分户操作;
(四)根据不同作物,不同季节,搞好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
(五)统一组织搞好畜、禽防疫;
(六)积极组织农副产品销售;
(七)统一组织土地开发;
(八)统一护秋,统一维护全村秋收秩序;
(九)统一兴建和管理公共设施;
(十)统一管好生产供水、供电。
第十节
农田水利设施管理
第八十六条
村委会建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小组,制定农田水保制度,管理人员要尽心尽责,落实防汛防洪措施,村民须自觉遵守。
第八十七条
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河道治理成果,对破坏灌渠设备的行为,根据情节、程度赔偿损失的1—3倍。看管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使坝、堤、渠、机泵、电器等设施遭到破坏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本人工资。
第八十八条
为了维护农田水利设施和灌溉用水秩序,严禁下列行为:
(一)干扰和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非专管人员操作闸门,启闭机及其它各项设备;
(一)本村村民每人每月收1元;
(二)驻村单位视其用水量,每年收取 1000至 3000元;
(三)经营性企业、摊点(包括饭店、理发店、浴池等)视其用水量,每年收取200至 3000元;
(四)畜禽饲养用水,每只(头)每年收取l至50元 第九十二条
自来水公司要做好自来水设备维护工作每年春季对水塔进行清沙和水泵维修。十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修。
第九十三条
村民要节约用水,不得用自来水浇院。第九十四条
村民盖房不得私自挪动、安装自来水管道如有需要,由村委会统一铺设、安装。村边的果园、菜园及空地上任何人都不能随便安装自来水管道,否则追究安装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村成立农田水利合作社,负责本村灌排渠道的清挖和整修,田间道路的管理和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保护与使用,大田、稻田和夏收及经济作物用水的分配和使用,灌渠水费的征收。
第九十六条
农田灌溉用水按以下标准收取水费(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应地制宜制定相应的项目及标准):
(一)稻田每亩收取38.5元;
(二)大田每亩收取22.5元;
(十)威胁、恫吓、侮辱、打骂征兵工作人员,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
第十三节
林牧业管理
第一百条
爱护林木、抚育幼树,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每个村民应自觉保护四旁林,管好果园,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不准以任何借口毁坏、盗伐集体林木,违者以根节计算,按每厘米50至100元的标准赔偿经济报失,并补种3至10倍幼树。
第一百零二条
大力发展畜牧业。实行科学管理,搞好防疫和检疫。
第一百零三条
村民要管好自家饲养的畜禽,禁止在果园、林地、庄稼地放拴牲口或放养家畜、家禽,违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 200 至 2000 元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畜、禽损坏公私财物,饲养人要照价赔偿;损伤他人身体,饲养人要承担医疗费并给予适当赔偿。但由被害人过错造成上述损害的除外。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户籍管理
7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第一百一十六条
搞好消防设施建设,严防各种火灾发生。对故意纵火者,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禁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和各种枪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得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要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调戏妇女。
第一百二十条
严禁限制他人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盗窃、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牲口啃青。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在公路上开
9社会主义公德。
第一百三十一条
搞好公共卫生,改善村容村貌,不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不随地倾倒垃圾。
第四节
邻里关系
第一百三十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邻里间要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使用宅基地等方面不得有损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加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不袒护子女。
第一百三十五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和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得仗势欺人,无理取闹,谩骂和殴打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子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互相尊重,互相爱护的好家庭。
1第一百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设臵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体村民要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已婚夫妻要求生育二胎的,女方必须达到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并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准孕证》、《准生证》才准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优生优育,严禁早婚、私婚,严禁弃婴、溺婴,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凡未安排生育的育龄夫妻,必须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生育一胎后,产期满3个月必须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二胎后必须做绝育手术。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等补救措施。任何情况不允许生育三胎。
第一百四十七条
育龄妇女要定期上站,进行孕检、补环。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不得隐匿外来躲避计划生育的人,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生工作人员,不准在计生工作中拘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
第一百四十九条
来本村暂住的外来人口,应积极配合各级计生干部工作,如实向村委会申报子女情况。
第一百五十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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