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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事流程: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在社保科行政中心A幢40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三、受理:提供的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
四、认定:按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五、送达:及时将工伤认定结论适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事项:
一、工伤申请时限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本局提供);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提交劳动合同或其它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确认:当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初诊病历资料;
(四)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
(五)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六)工伤认定机构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七)属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提交由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提供的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生死亡事故的,提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注:所有材料需出具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