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35: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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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示范、导向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促进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公示、审定,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力抓手,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二章 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集体荣誉称号。

宁波市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视文明单位创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健全,责任落实。制定文明单位创建规划、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广大干部职工能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参与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等各项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结对共建、扶贫帮困,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做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思想基础。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的全过程。广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风尚。重视抓好诚信建设,增强全体员工的诚实守信意识,防止出现不守信用行为。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活动丰富。重视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氛围,干部职工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干部职工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整个单位充满创新活力。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扎实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达100%。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逐步改善文体设施,满足广大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违法违纪案件及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注重环境的整体和谐,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积极参与当地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工业企业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镇(乡)或相当于镇(乡)级的主管部门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区委、政府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市直属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推荐,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共同推荐,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后,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命名。在甬部属和省属单位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程序同上。

(三)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全国文明单位从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重新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即被取消。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是否实行届期制,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市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决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主管,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协助管理。各地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一)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

(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各级文明单位有检查监督权。对检查中发现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对连续两次被警告的单位,取消其下一届参评资格。

(三)各级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各级文明委,由各级文明委视情做出处理。市级文明单位重组、撤销、合并的,按自然取消处理,报市文明办备案。

(四)文明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计划外生育;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单位班子成员违纪或中层干部违法或普通干部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5、发生与文明单位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四条 按照“逐级晋升”原则,市级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要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印发的《宁波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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