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_台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34: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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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

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

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

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

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

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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