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时完成企业年度报告申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_企业厂务公开工作汇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33: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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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时完成企业年度报告申报和公示

工作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直属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实施,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报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如未依法按时申报和公示企业年报,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 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后,集团公司部分单位未重视企业年度报告申报和公示工作,至今未完成2013年度、2014年度企业年报申报和公示工作(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直属单位务必明确本单位企业年报申报和公示工作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依法按时完成本单位企业年报申报和公示工作,避免企业因此遭受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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