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98956_失业和工伤保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31: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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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为工伤”(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

工伤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负伤致残、患职业病及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雇员不缴费原则(雇主负责缴费原则)

3、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4、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1、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制度具备的四个特点

(1)强制性(2)非营利性(3)保障性(4)互济性

工伤认定依据

1、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

老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新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为减少道德风险,条例作了适当限定:

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将

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是在小区和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

2、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对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3、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注意加班情形和合理绕道情形的处理。)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故意犯罪伤亡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80毫克/100)

自残或自杀的;

注:《社会保险法》中将第一条改为“故意犯罪”;第二条改为“醉酒或者吸毒”加入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程序

1、事故申告

2、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受理

4、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提供工伤保险基金中心的《事故申告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载明伤害发生详细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以及用工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4、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用人单位申报时,表中用人单位意见栏及封面加盖公章)

5、个人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写明事故经过和被伤害情况)

6、证人证言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7、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 关系)

8、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

9、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参保单位不提供)

10、委托他人代理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表明具体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11、凡报送认定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12、其他相关材料: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初次培训、再培训、新上岗培训、重新培训、特种人员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 在每个注册周期(3年)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30日前,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

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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