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龄问题的法律分析_苏格拉底之死法律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31: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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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超龄,申请工伤认定的问题,总结如下: 支持不受理:

1、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 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 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 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支持受理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适用范围,第二条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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