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报销标准_工伤保险报销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31: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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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销标准

[导读]: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程度,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40元/月。问: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多少?

答:在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内,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致残一级至四级分别增加208元/月、200元/月、192元/月、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问:工伤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标准为多少?

答: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根据工伤人员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程度,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40元/月。问: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多少?

答:调整后,一般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38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抚恤金的最低标准为466元/月。

问:哪些对象可以按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

1、2007年7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文件下发前已按《实施细则》规定领取待遇的,由保险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差。

2、2007年7月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文件下发后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7月1日以后办理待遇申领手续,且在文件下发前已由保险公司按《实施细则》规定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由保险公司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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