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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吊篮使用管理规定
1、出租方、使用方签订租赁合同。
2、双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保养具体时间。
3、出租方的营业执照。
4、出租方吊篮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5、出租方的安装、拆卸、移位专项方案,报使用单位、总包、监理。
6、出租方对安装、拆卸、移位的工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并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安全监督管理,设安全警戒线。
7、出租方吊篮、安装、拆卸、移位的操作人员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8、出租方吊篮安装完成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总包单位,由总包方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9-2)。未经验收不得使用。
9、使用单位对吊篮出租单位要审查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号检验报告。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人员身份证、相片,接受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0、出租产权单位要派驻管理和专业维修人员长驻施工现场,确保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
11、出租和产权单位的操作工人进行吊篮理论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有效的证明方可操作吊篮。
12、吊篮的安全锁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规范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厂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校验标识应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13、吊篮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及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上。
14、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严禁利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严禁在吊篮内安置氧气瓶、乙炔等易燃易爆品。
15、市和区县建委对吊篮作业实行监督管理,除日常检查外,对违章行为限期整改或处以1000-300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丰台槐房新村建设二期回迁住宅楼23#、24#、28#
三段项目部摘抄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