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全文]_陕西省工伤保险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31: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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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等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 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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