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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费核算办法
1.引用依据
1.1《供电营业规则》第六章。
1.2华北电管局(1984)华北电供用字第41号文《关于基本电费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适用于大工业用户。
2.2基本电费可以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也可以按最大需量计费,由供电公司确定计费方式。
2.3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用户新装、增容、减容、暂停、暂换、销户的,其开始及停止用电月的基本电费均按实用日数计算,每日按全月的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计划 限电、检修停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2.4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真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
2.5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持有关的证明文件,经供电企业核准并办理手续。暂停的受电变压器必须实际地停止运行。用户每次暂停用电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允许办理两次暂停用电,一年内累计暂停用电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暂停用电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的时间超过六个月之日起,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容量收取基本电费。
2.6减容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从设备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7减容和暂停用电后,变压器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仍按两部制电价计算。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8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2.9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2.10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2.11对特种有多档可调容量的变压器,按额定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12变压器经过改造提高出力,用户应办理增容手续,按改变后的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用户变压器正常运行负荷超过变压器铭牌额定负荷5%及以上者,超过部分按增容计算并办理增容手续。不办理手续者,按私增容量处理。
2.13凡受电变压器利用率达到67%及以上者,不论容量大小,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不足67%时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
2.14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以用户申请,电力部门核准数为准,超过核准数的部分,加倍收费;小于核准数时,按实际抄见最大需量数计算。2.15对于使用议价电(如退役机组电、地方小火(水)电、集资机组电)的用户,基本电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2.15.1对全部使用议价电的用户,不收取基本电费。
2.15.2对部分使用议价电的用户,由于使用议价电造成用户增加的设备容量或需量值增加的部分,不计收基本电费。
附注:
1.受电变压器容量是指投运变压器与热备用变压器容量之和。
2.热备用变压器是指变压器高压侧断路器(即油开关)处在合闸状态或虽未合闸,但用户可自行合闸送电的变压器,即未经供电企业封停,或运行与备用变压器之间未装闭锁,其停止与运行状态都属供电企业无法控制的变压器。3.月变压器利用率计算公式:
月用电量(千瓦时)
月变压器利用率=—————————————————
变压器容量(千伏安)x功率因数x 720小时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管理办法引用依据 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 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 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 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依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1983)水电财字第215 号文和华北电管局(1983)华北电供用字第53号文,特制定本办法。管理内容与要求 2.1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2.1.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1.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它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的非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2.1.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建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局直接管理的 霆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2.1.4居民生活用电和网内互供电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2.2功率因数的计算:
2.2.1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2.2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 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 电业部门并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的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 月平均功率因数。
2.2.3对不需装电容器,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标准值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 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 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 应增收电费,即只罚不奖。
2.2.4总表内装有不同用电类别的计费电度表,而考核功率因数的标准值相同,可按总表计量点的有功电量与无功电量(包括 倒送的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如果总表内各类用电考核功 率因数的标准值不同,按总表计量点的实际功率因数,对执行不同 标准值的各类用电调整电费。
2.5对同一受电点由于分线分表,装有不同类别的计费电度表:为服),可将这一受电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分别总 加,计算这个受电点的实际功率因数,按考核的标准值对每个计费 单位进行电费调整。
2.2.6根据用户运行方式的不同,用户功率因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2.2.6.1对高供高量的用户,以总计量点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计算实际功率因数。
2.2.6.2对高供低量的用户,有功变损、无功变损均应参加月平均功率因数计算。
2.2.7在计算用户的月平均功率因数时不扣减分表居民生活 电量,对定比定量提光的电量也不扣除。
2.3电费的调整:
2.3.1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见附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2.3.2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 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2.3.3对于部分使用议价电的用户,议价电电量参加月平均功率因数的计算,但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