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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单位资金的货物、工程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单位设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单位的采购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人任组长,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单位采购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形式及范围
第五条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单位采购有政府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一)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即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单位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二)单位自行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条除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外,金额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由单位统一组织采购。
除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外,工程类项目由单位统一组织采购。
货物类中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不宜单位集中采购的材料及价值较低、小量零星的其他货物可实行定点采购以及单位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章 采购项目审批
第七条 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经负责人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或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采购申请,批转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理采购相关事宜。
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在申请货物采购时,拟采购的货物应形成批量,以降低采购成本,节约采购资金。第八条在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应与财务部门沟通,落实采购资金。
第九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计划,采购金额较大的,采购申请应于采购前(采购前指签订采购合同前,下同)45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金额较小的,采购申请应于采购前30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前款所称的采购金额较大是指工程项目达到4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单项或批次达到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属于单位分散采购、自行采购范围的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应于采购前15日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单位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金额和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工程类项目采购,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应递送详细的施工图纸或使用需求、工程量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要求;货物类项目采购,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提供采购清单、规格、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等。采购项目应有概算。
(二)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需经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认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受理投标单位报名。
(五)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项目现场。
(六)招标办可根据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的要求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参加并负责答疑。
(七)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递送。
(九)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评标小组评标。
(十一)评标小组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工程类项目采购,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应递送详细的施工图纸或使用需求、工程量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要求;货物类项目采购,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提供采购清单、规格、质量标准及功能要求等。采购项目应有概算。
(二)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需经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认定。
(三)发布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
(四)招标办会同相关部门受理投标单位报名。
(五)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单位踏勘项目现场。
(六)招标办可根据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的要求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位或职能部门参加并负责答疑。
(七)投标单位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递送。
(九)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竞争性谈判小组与投标单位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评标。
(十一)竞争性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标办、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等三人以上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供应商报价表)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根据具体情况询价可以采用集体采购的形式,由招标办组织,使用单位、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参与,集体到市场进行调查,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十五条定点采购是根据货物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有关货物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在确定的供应商(定点采购供应商)处采购有关货物的采购方式。
采用定点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通过市场调查,根据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定点采购供应商。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的跟踪调查。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单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七条 由招标办会同使用单位、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与供应商订立合同,经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需与大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标单位与大包单位订立合同,并审查认定合同内容。
第六章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应当对单位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单位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单位采购活动的单位有关部门及人员实施。
第七章 验收及付款
第二十一条 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落实质量监督责任人,明确具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出现质量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货物类项目,建立分级验收制度。对量少、金额小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组织验收;对量多、金额大的项目,由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对工程类项目,由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具体验收制度或办法由单位(或职能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三条货款或工程款的支付,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货物到货或工程实施情况及验收结果,按财务制度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采购人员或评标专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属于回避范围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员为参与上述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第二十五条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