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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病历为什么不能复印?
(2002年10月13日 14:12)
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但只限于客观部分(如门诊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同意书等),无权复印病历的主观部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有人认为,这条规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完全是偏袒医院和医生,对患者是新的不公平。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条例为什么要规定主观病历不能复印呢?笔者以为,其理由主要有如下两方面。首先,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讨论记录等)反映的是医生在疾病诊断过程中的主观思维和个人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这些在疾病诊断过程中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这对医生诊断思维的培养和医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但如果允许患者复印主观病历,则会导致医生为了避免错误和规避责任而只记录客观症状,根本不发表个人意见———古人云:言多必失。更何况,汉语的丰富含义常常能够产生不同的理解,导致鸡蛋里也可以挑出骨头来。最终使病历沦为流水账,成为对患者无益,于医学科研无用的“文字垃圾”。
其次,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病历是医生对疾病诊断过程的文字记录,是医生智力思维的结晶,医院和医生对其享有当然的知识产权,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可以拒绝提供。
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保护了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有利于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最终受益者还是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