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居民户口是农村户口吗”。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若干政策的意见
潼政办发〔2010〕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步伐,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若干政策意见》(渭政发〔201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和落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城落户条件
(一)凡在县城及乡(镇)所在地开办企业的农村居民或进城农民个体工商户,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
(二)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
(三)进城务工农民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限制,子女及父母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我县城镇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包括自建房、私有住房),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之一),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五)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
二、就业扶持政策
(一)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对进入创业园区准备开办企业的和已开办企业的各类创业者,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SYB)创业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并对已开办企业的创业者免费提供一年时间的技术指导。同时对有意在省内参加各类技能培训者,免费发放不高于2000元的培训券;在职业培训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农村户籍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其他农村无业人员积极进城就业落户。以上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均可享受小额
担保贷款贴息、免费职业培训或(SYB)创业培训的优惠政策。首次自主创业并吸纳5人(含5人)以上就业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首次创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
办理落户手续并进入县农民创业园区的创业农村居民,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资金,每年还可享受不超过1000元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享受1年到2年税收补贴。
(二)农牧、人劳部门及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进城就业落户的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创业者,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项税费减免,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者,享受“3848”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进城就业落户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人劳部门可提供5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合伙开办企业,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可提供2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四)对当年新招用的农村进城落户人员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人劳、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贷款政府可给予贴息,贴息贷款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三、提供优质服务
(一)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参军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二)各有关部门在为进城落户就业农民办理相关手续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对申办个体或私营企业的进城农民,注册登记手续一律简化,相关部门凭本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即可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于申请从事合法商业经营的进城落户农民,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安排摊位。
四、生活保障
(一)各用人单位与进城落户的农民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为他们办理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进城落户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于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进城落户的农民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二)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城镇就学时,经所在城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安排就学,严禁收取“借读费”或其他形式的“赞助费”。
(三)进城落户的农民在住房保障上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三年内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及原村组出具的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的证明,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申请租住廉租房。
(四)进城落户的农民看病就医时,可享受农村合疗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按照户口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直通车报销。
五、权益维护
(一)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进城落户的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他们应有的权利,特别是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收取风险金、抵押金、扣押身份证。
(二)进城落户的农民就业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除非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拖欠本人工资。
(三)进城落户农民可依法流转承包地、退出宅基地,对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县工会组织要鼓励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参加所在单位或当地的工会组织,并切实做好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务工期间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维权电话,优先受理进城落户农民维权请求,并积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进城落户农民就业过程中发生用工、工资和劳动安全等纠纷的,由县人劳部门牵头,抓好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