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_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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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依照法定程序,应用科学的方法,对当事人是否承担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如何把握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中,尽管现场勘查齐全、事实清楚,但对事故的认定有时还是意见不一,各持己见。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主要由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违章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定量分析,交通事故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等部分组成。

一、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先违章,后肇事”,违章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发生事故是结果,违章并不一定有肇事后果,但肇事必须有违章的前因。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如何把握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中,尽管现场勘查齐全、事实清楚,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时还是意见不一,各持己见。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因此,事故处理机关要依法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必须正确把握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范畴,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是各门学科认识和解决因果联系的依据和基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原理来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世界各种现象都是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原因和结果既互相依存,又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从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联系的,2011年5月,驾驶员韦某驾驶一辆农用拖拉机,遇前方有葛某、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一前一后从对向驶来,由于葛某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生疏,且葛某、韦某驾车在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使葛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韦某的农用拖拉机左侧相刮,葛某的摩托车翻下路基,而韦某的农用拖拉机失控后又碰撞侯某的摩托车,造成葛某、侯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葛某的摩托车碰撞韦某的拖拉机是葛某无证驾车、葛某韦某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的结果,又是导致韦某的拖拉机失控原因,而韦某的拖拉机失控又是韦某的拖拉机碰撞侯某的摩托车的结果。如果泛泛地去分析因果关系,就无法分清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在确定一个现象是原因而不是结果,及确定另一个现象是结果而不是原因时,只有把这两个现象从广泛联系中分离出来,独立地考察,这样才能分清原因和结果。上述案例中,则可因事故损害的不同,把该事故分作为两起事故来处理:第一次事故是由于葛某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生疏、葛某韦某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使葛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韦某的农用拖拉机左侧相刮,造成葛某的摩托车翻下路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是韦某的拖拉机失控后碰撞侯某的摩托车,造成侯某

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可见,分清事故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责任是极为重要的。

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即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即损害后果)的事故。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四个要素:道路要素、违章要素、损害后果和过失要素。其中违章要素就是当事人必须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算是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算交通事故。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我们只研究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不去追究间接原因,也就是说造成直接原因者才承担交 通事故责任,间接原因者不承担事故责任。如2011年8月我大队处理的一起重大事故案例:韦某驾驶货车行经村庄路段时,遇前方有学龄前儿童黄某在前方道路右边与同伴嬉戏,由于韦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行经村庄、及发现前方路旁有儿童在嬉戏时未减速打喇叭警示,而黄某在无监护人看护情况下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由右往左横穿公路,致使货车碾压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学龄前儿童黄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韦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村庄路段、发现前方路旁有儿童在嬉戏时未打喇叭警示也未降低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故学龄前儿童黄某与驾驶人韦某应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而黄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和义务,与黄某“突然横穿”公路有因果关系,但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其监护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一个问题,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与负刑事责任的人,在年龄规定上有明显的区别,《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负刑事责任的人具有一个年龄界限,而负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则没有年龄的界限,不论年龄大小,只要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违章者就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当然在经济赔偿上,有具体的年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至十八周岁直接有劳动收人的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经济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

前面叙述的案例二,就是一个例子一,因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违章者的年龄不是主要的,而主要是看违章者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以及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这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所在。

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定量分析

判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直接的联系及判定违章行为对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就是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定量分析。

某种原因可能引起某种后果,这只是它有引起某种后果的可能性。我们通常说“违章是事故的祸根”,但并不是违章必然发生交通事故,这只是它有引起某种后果的可能性,且违章行为不一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一切结果都是依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而定。条件不同,同样的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一样,严重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不一定就大。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决不能离开具体事故的发生过程,仅根据违章行为的情节轻重而认定责任的大小是不切合实际的,只有对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才能得出事故责任的定性结论。如案例三:2008年8月11日,黄某驾驶一大型平板挂车载一台推土机(未捆扎牢固)行驶至上坡后右转弯路段时与一相向占线驶来的韦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发生轻微挂擦,平板挂车所载推土机脱离平板,坠入山崖,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从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显然因“捆扎不牢”而产生的后果要比“违章占线”严重得多,如果“捆扎牢固”,拖拉机与平板挂车轻微挂擦是不会导致推土机坠入山崖,造成重大损失的。所以,该事故的后果主要是“捆扎不牢”引起,并且,它在事故中的作用较大。故该事故应由平板车方负主要责任,拖拉机方负次要责任。

四、交通事故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因果关系的深化,当深入考察事物的因果关系时,就会发现两种不同的联系,即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由根本矛盾决定的、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联系和趋势,如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由于机动车受自身机械条件制约,即行驶中的汽车出于惯性的作用,不可能制动即停,因此,行人被撞或碾压的交通事故难以避免,这就使事故的产生具有了逻辑上的必然性。

偶然性是指事物发生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出可能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联系和趋势。如手扶拖拉机违章载人,不一定就发生交通事故,假如发生事故,可能是手扶拖拉机正常行驶,乘客从拖拉机上摔下致伤、致死,也可能是翻车、撞车造成群死群伤。因此,违章载人是否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什么类别的事故具有偶然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互相依赖,对立统一,没有脱离偶然性的必然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没有离开必然性的偶然性,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同一现象对于某一过程来说是必然的,而对于另一过程来说则可能是偶然的,反之亦然。如一个青年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这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过程的总趋势来说是偶然的,然而对于当时的事态,即构成事故的各种条件和环境来说,又具有必然性。

在同一场合,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必然性和偶然性这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要求人们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现场为依据,以交通法规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全而具体的分析,防止思想的绝对化,避免片面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这两种不同的趋势,在交通事故的联系和发展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往往是内部和外部的、主要和次要的等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

果。必然性是产生于交通事故内部的主要原因,因而在它事故中居支配地位,决定事故的发展方向,偶然性则产生于交通事故外部的次要原因,它在事故发展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故的发展过程只起促进或者延缓的作用,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应负主要责任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的,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把握的问题及思考

第一,必须把握的问题:

(一)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分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此来划分和确定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事故责任的大小。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作用小的一方负次要责任,作用基本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三)分析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必须依据事故现场和调查取证材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交通法规,才能做出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把握好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以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思考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不是凭人们的主观意志、想象推测出来的,而是通过对已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进行综合的分析,所以,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来进行判断,它的联系范围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不能人为的无限制的扩大。也就是说,不能漫无边际地去研究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中的原因,也不能无限制地去研究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而只能研究造成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要根据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必须用全面的。系统的观点来分析事故与违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有因果关系,但这不等于每种违章行为都会引发交通事故,如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者之间就一定有某种必然联系。这就要求事故处理人员,要从交通事故发生全过程,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去进行分析,把引发交通事故的各种相关因素都找出来,不管这个因素是直接还是间接、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都要认真、细致、全面地去加以分析、研究、判断每一个因素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各个因素之间的必然性是什么,防止只抓一点,不计其余,无限扩大的错误做法。

总之,认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实事求是地对整个事故的原因调查取证,客观地分析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地掌握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引起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以及引起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才能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只有这样,交通事故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受害者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教育人们、惩处交通肇事的责任者。这对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社会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树立人民警察队伍的公平公正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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