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_陕西防雷检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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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15日 14:56:24陕西气象信息网点击量:7868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字号: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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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局局务会议2002年10月9日通过, 陕气发[2003]5号文2003年1月13日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工作,保证检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机构。第三条 全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认证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申请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批准设立的防雷电机构;

(二)有满足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1、从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防雷电机构人员总数的40%;

2、从业技术人员具有《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格证》;

3、检测人员不能在防雷工程机构中兼职。

(三)具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规范等文本,并能正确执行;

(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和行政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六)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环境:

1、办工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

2、仪器设备有储存室,资料、档案有储存柜;

3、办公设备齐全,检测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微机化。

(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格式规范,内容真实;使用的合格证书是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文本。

第五条 申请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书面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五)检测人员资格证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第三章 资质评审

第六条 申请机构填写《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经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电管理的职能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机构。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设立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7—9人组成,评委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聘任。评审实行会审制,依据评审规程,定期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定期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持证机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换证复审;逾期不申请复审的,期满后检测资质自行失效。

第九条 《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实行年审制。年审时检测机构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安排、被检测单位名称、有关档案资料等。

第十条 省、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质量抽查。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检测,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取消其检测资质:

(一)失去基本条件之一的;

(二)不能保证检测质量的;

(三)因失职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四)超越批准的项目或范围实施检测的;

(五)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涂改《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规定资质或者资格,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或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灾害事故的,按《陕西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防雷电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抗静电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检测项目分为:防直击雷装置、防感应雷装置、防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第十四条 资质评审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机构承担。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审查与评审细则

2015年03月06日 09:12:17陕西气象信息网点击量:8647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字号: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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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审查与评审细则 2008年1月9日(陕气发〔200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工作,依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初审,乙、丙级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工作。

第三条 全省防雷工程甲级资质申请和延续考核由陕西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气象局防雷办)受理并初审。

西安地区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申请和延续考核由陕西省气象局指定省气象局防雷办受理并初审。

其它地区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申请和延续考核由各设区市气象局、杨凌气象局受理并初审。

第四条 初审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第五条 陕西省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陕西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全省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申请和延续考核进行技术审查。评审委员会由1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每届任期3年。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防雷工程乙级资质评审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防雷工程丙级资质评审和乙、丙级资质延续考核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

第六条 防雷工程甲级资质初审每年八月组织一次;乙级资质评审每年三月和十月各组织一次;丙级资质的申请即时受理。

防雷工程资质的延续考核即时受理。

第七条 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前,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指派一名评审委员和省局防雷办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介绍和初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质疑;

(三)评审委员讨论;

(四)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同意为通过。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结果后填写评审意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第十条 申请资质延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延续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资质有效期内工作业绩报告和所承接工程的简表;

(三)资质有效期内每年年检报告;

(四)有关人员变化和机构变化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和有关人员在进行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评审和考核意见负责。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本人有直系亲属在申请单位工作的;

(二)本人与申请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和现场考核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参加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的委员和有关人员应对未公布的评审和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资质评审和延续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取消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移送有关机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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