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1_进口付汇备案表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26: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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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进口付汇备案种类:

下列进口付汇,企业需在付汇或开证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备案表,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有效单据办理开证或付汇:

(1)进口企业已办理名录采集,尚未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2)进口单位有违规行为被暂停“名录”或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真实性审查名单”);

(3)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征免性质为“免税”;

(4)到异地银行付汇。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97〕汇国发字第01号);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中国电子口岸办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3号);

5.《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汇发〔1999〕216号);

6.《关于修改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三条的通知》(汇发[1999]66号);

7.《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1999]7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简化航空公司支付预付款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5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申请材料: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每次申请备案表均须提供备案申请书(需加盖公章),申请书由企业自行打印,内容包括:备案原因、结算方式、申请付汇币种金额、企业法人代码、付汇银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原件:

(一)货到汇款项下

1、一般情况下提供以下资料:电子口岸IC卡、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付汇核销联,属代理进口由收货方付汇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2、如报关单进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商加工设备”,征免性质为“免税”的,还需提供以下单证原件:公司章程、贸工局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最新年度的财务报表。

3、进料深加工项下付汇

(1)属“来料转进料”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转厂合同、发票。

(2)属“进料转进料”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进口报关单、转出方企业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转出方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转厂合同、发票。

(3)属“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须提供: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成品内销”的正本进口报关单、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合同、发票。

(4)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项下,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贸易监管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a)境内企业向出口加工区企业付汇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③转厂合同、发票。

(b)境内企业向境外付汇须提供:①起运国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②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③转出企业的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④转厂合同、发票。

4、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

报关单起运国为“中国”,运输方式为“保税”的:

(1)寄售代销项下,提交进口合同、发票、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2)买断销售项下,提交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免税证明、进口报关单(包括进仓报关单和出仓报关单)。

5、境内企业从保税监管区域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1)货物直接来自区内,或者来源境外但不进入区内而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支付的,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境内区外企业支付的,除提供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其他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协议)和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3)货物来源于境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的,除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并向境外支付的,除提供第(1)项所需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需提供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协议)、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和其他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6、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其他类别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办理。

(二)信用证项下

开证行盖章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合同。

(三)托收项下

银行盖章确认的付款或承兑通知书(即D/P,D/A单)、进口合同。

(四)预付货款项下

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等单证,不在“名录”的企业,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须提交经付汇银行核对密押的出口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五)转口贸易项下

1、备案申请书上应写清本笔业务的运作情况、预计收汇日期。

2、进、出口合同。

3、属先收后支的(付汇或开证前收到买方汇入的外汇),需提供已收汇证明(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属先支后收的(付汇或开证前未收到买方汇入的外汇),需提供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付汇银行核对密押的对方银行开出的保函。

5、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提供规定的资料。

6、被列入“真实性审查名单”的企业不得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备案。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经批准取得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办理此项备案。备案资料: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批文、进口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此外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规定的资料。

(七)异地付汇

1、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企业办理异地付汇时,须提供备案申请书及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有效商业单据;

2、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企业办理异地付汇,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资料:(1)利用付汇地银行项目贷款的:项目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在付汇地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然后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有效商业单据。

办理流程:

企业携带以上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凭外汇局备案表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办理期限:

携带以上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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