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湖北省教练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11号令)、《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全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交通部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维护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证》(以下简称学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结业证书止。从事机车动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机车动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统编教材实施教学,保证培训质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初学驾驶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养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培训,其它则为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服务。
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考核发证的部门,不得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教练场地。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分为一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二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以下简称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地。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十条 驾校、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必须有完善的章程,有法定代表人,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驾校、驾训班必须具有与其类别相应的教练车辆、教练场地、理论(维护)课教员、驾驶操作教员、教室、拆装整车、发动机台架(具体要求见〈附表一〉:《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基本条件表》)。
第十二条 教练车
(一)一类驾校必须具有50辆(含50辆)以上教练车,二类驾校必须具有20辆(含20辆)以上教练车,驾训班必须具有10辆以上教练车;
(二)驾校须按教练车总数的10%配备备用教练车;
(三)教练车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13号令中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以上标准;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教练车;
(四)教练车须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副喇叭按钮、蓬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大型客车增加副转向盘;
(五)大型客车,车长须在8米以上,轴距须在3.9米以上;大型货车,车长须在6米以上,轴距须在3.6米以上;小型汽车,车长须在3.3米以上,轴距须在2.3米以上,轮距须在1.3米以上;
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其他教练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室及维修车间
(一)理论课教室和维护、排故课教室须分别设置,教室的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设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理论课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每个教室最大容量不超过60人,并备有必要的教学用具;
(三)维护、排故课教室应备有排故发动机台架,主要教练车型的拆装、整车挂图、示教板或实物,备有电教设备和与统编教材配套的驾驶、拆装、维护、排故等教学录像片;
(四)驾校须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的必要设备和维修人员;
(五)驾训班须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和维修人员。
第十四条 驾校和驾训班必须有固定的教练场地或租用场地,租用场地须签订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第十五条 办公及生活用房
(一)驾校和驾训班须有相应的办公室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住读生宿舍人均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
(三)食堂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上。
第十六条 人员条件
(一)驾校和驾训班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驾驶操作训练工作的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
(三)理论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专业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教员
1、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本专业教学能力;
2、维护、排故实习操作教员应具有驾驶或修理专业技工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3、驾驶操作教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和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及教学能力,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员,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五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5、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员,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七年以上驾龄和15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6、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年龄28至60周岁,其它车型驾驶操作教员年龄23至60周岁。
第十七条 经营性教练场必须具备容纳100辆以上教练车同时教练的技术条件。
(一)有5公里以上的教练公路,车辆密度20辆/公里以下;道路标准四级以上,并有上下坡道、弯道和桥梁;教练场地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齐全;
(二)有穿桩车位40个以上;每一个车位大型货车为350平方米以上;大型客车400平方米以上;小型汽车为25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八条 资金
(一)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须拥有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二)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在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第十九条 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应符合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培训业户
第二十条 申办驾校(含职业驾驶员培训的技工学校)、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向所在地县运管机构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运管机构申请立项。
第二十一条 申办单位或个人接到立项审批通知书后,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开业条件,在6个月内筹建完毕,并向所在地县运管机构填报《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审批表》(见附表二)或《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审批表(见附表三)、《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档案》(见附表四)和《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注册登记表》(见附表五),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运管机构申请开业。省运管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申办中外合资、合作驾校和经营性教练场的,由省交通厅审核,提出意见,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
第二十三条 申办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运管机构在接到申请者立项申请后,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的报告后,应在30日内进行开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业户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实施计划、授课计划、教学大纲、教练计划)、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学设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每5至7台教练车编为一个教学班,每个教学班应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二十七条 教练车与学员数配备比例:
(一)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每辆车配备学员不准超过8人;
(二)小型汽车每辆车配备学员不准超过6人;
(三)摩托车每辆车配备学员不准超过2人。
第二十八条 运管机构以及驾校、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地,应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运管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培训业户应定期向县以上运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培训业户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培训场所、变更培训范围,均应提前三个月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运管机构批准。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到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他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年龄条件:
(一)申请参加驾驶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培训的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参加驾驶大型货车培训的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参加驾驶其他车型培训的为18至60周岁。
第三十四条 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申请表)(见附表六);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
第三十五条 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十六条 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并履行必要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登记造册,向县运管机构报送《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教学期报表》(见附表七),经地、市、州运管机构审核后,发给全国统一的学员证。
第三十八条 学员培训期间必须完成以下学习内容,并接受运管机构和培训业户的考试(考核):
(一)交通安全与职业道德;
(二)汽车机械与电气常识;
(三)汽车维护与故障排除;
(四)汽车驾驶理论;
(五)道路运输知识(职业驾驶员必修);
(六)汽车驾驶操作训练。
第三十九条 学员培训期满,由驾校、驾训班负责组织结业考试,地(市、州)、县运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业户填写《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成绩表》(见附表八)和学员的培训技术档案,报送县运管机构存档,地、市、州运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盖有省运管机构印章的结业证书,学员凭结业证书报考机动车驾驶证。从事道路运输的,凭职业驾驶员结业证书申办湖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合格证。参加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并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汽车驾驶员)》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教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当地运管机构申请教员准教证。
第四十二条 申请教员准教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填报《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准教证申请表》(见附表九);
(二)提供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件;
(三)接受教学适应性身体检查。
第四十三条 教员必须持有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培训业户不得聘用无教员准教证的人员。教员实行轮训制度,运管机构每年对教员准教证进行审验。
第六章 教练车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省运管机构核发的教练车证,悬挂教练车标志牌。
第四十五条 申请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湖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申请表》(见附表十);
(二)提供B级以上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县运管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对教练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逐级上报省运管机构核发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第四十六条 教练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县以上运管机构按《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1996年第1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厅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交通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