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复习资料_药事管理学复习资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8:23: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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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药事的含义:药事是指与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信息、监督等活动有关的事。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AP

3.药事管理的重要性: ①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必须加强药事管理; ② 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必须加强药事管理; ③ 增强医药经济的全球竞争力,必须加强药事管理

药事管理学科:是应用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与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药事”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体系,是以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为重点,以解决公众用药问题为向导的应用学科,具有社会科学性质。

第二章 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 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具有以下性质: ①公正性;②权威性;③仲裁性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分类: ①抽查检验(不收取费用);②注册检验;③委托检验;④指定检验

处方药:是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OTC):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 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药品的质量特性:

1、有效性:

2、安全性:

3、稳定性:

4、均一性:

药品标准的含义: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查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我国国家药品标准有《中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SFDA公布的其他药品标准。

国家基本药物概念: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原则:①防治必需②安全有效③价格合理④使用方便 ⑤中西药并重⑥基本保障⑦临床首选⑧基层能够配备

处方药的广告管理: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①应用安全②疗效确切 ③质量稳定④使用方便

非处方药的分类: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红色)非处方药的安全性低于乙类(绿色)非处方药。非处方药广告的管理:仅宣传非处方药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商品名)的无需经过审查批准,宣传除药品名称以外的内容必须申请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不良反应(ADR):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药品不良事件(ADF):指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害的怀疑与药品有关的医学事件。

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新药ADR报告:监测期内药品,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并每年汇总报告一次。监测期满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监测期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三章 药事组织

药事组织:是指为了实现药学的社会任务,经由人为的分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药事组织机构,以及药事组织内部、外部相互协作的关系。其基本类型有:药品生产、经营组织;医疗机构药房组织;药品管理行政组织;药学教育、科研组织;药学社团组织。

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器械审评中心、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等。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包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执业药师的定义: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省级FDA 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性质是对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的职业准入控制 首次注册的条件:

①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再次注册: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 年,有效期满前3 个月,持证者须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再次注册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继续教育学分:每年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 学分,注册期3 年内累计不得少于 45

临床药师:是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取得药学类专业学历,依法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执业药师资格,遵循药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从事与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和管理有关实践活动的技术人员。包括药师、执业药师、临床药师等。

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

1.药品管理立法,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 订、补充和废除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

2.药事管理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是调整与药事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新药检测期的规定: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检测期;在检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我国药事法的渊源有:

1.宪法;2药事管理法律;3药事管理行政法规;

4药事管理地方性法规;5药事管理规章;6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第六章 药品注册管理

药品注册是指SFDA 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 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深情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药物的临床研究: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

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

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

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

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

临床研究的实施:药品临床研究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逾期作废,应当重新申请。

GLP 非临床研究是指什么 GLP适用于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要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实验、致癌试验、各种刺激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及与评价药品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 药品注册: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仿制药、进口药、药品补充申请、药品再注册。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

如:国药准字H(Z、S、J)+4 位年号+4 位顺序号,其中H 代表化学药品、Z 代表中药、S 代表生物制品、J 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如国药 准字H20030128、国药准字Z20051817、国药准字Z20060011

第七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

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1.麻醉药品:2.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够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定点生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只能销售给定点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以及经备案的其他需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备案的需用计划销售。定点生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只能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够用的其他单位。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3.医疗用毒性药品:

毒性药品的生产管理: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毒性药品的处方调配: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应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零售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应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第八章 中药管理

中药材:是指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属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2、相当于国家一级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3、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2、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3、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中药二级保护期限:7年。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原则: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级分为三级管理。

1、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是指濒临灭绝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2、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是指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

3、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是指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动物。

第九章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

药品发明专利:包括新药物专利、新制备方法专利和新用途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第十章 药品信息管理

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

药品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和用语要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

药品标签的分类: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是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药品标签书写印制要求: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广告依法作出处理。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1年

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第十一章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二章 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药品分类储存保管: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转账记录。

色标管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红色

出库管理: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处方保管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 年 毒性药品的生产管理 定点生产 省级下达

毒性药品的使用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 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 方保存2 年备查。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 日极量。

第十三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们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医疗机构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我国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调剂:指配药、配方、发药,又称为调配处方。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的格式: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组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急诊处方: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普通、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限量规定: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般每张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 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药品专利也分为药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

第十章 药品信息管理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 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十一章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12.GMP 的指导思想是:任何药品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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