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协财务管理暂行办法_财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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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协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协机关财务行为和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保障省科协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2]45号文件)和其它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省科协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科协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更好地为科协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甘肃省科协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各部门上年度决算和当年预算申请报告合理编报省科协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下达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负责省科协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有关学会等年度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机关各单位开展的各项业务的财务支出进行控制和监督;

(五)加强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省科协机关的全部财务活动在省科协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由计财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省科协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项目收支计划。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财务预算实行按项目切块管理,经费包干,节余结转,超支不补,并按省科协党组批准的工作计划进行编制。鼓励增收节支,向重点和一线工作倾斜。

第七条 预算编制时间。机关各部门在每年元月31日前,根据当年的年度工作计划,编报本部门的全年科普经费使用计划,计财处按任务量综合平衡,在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科普经费指标后,提出本年度科普经费分配方案,报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单位。科协机关各部门以部、处室为单位提出部门经费预算。车辆管理费、接待费、老干部活动费、机关日常开支、办公用品采购的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机关党委、纪检、工会、妇委会的经费预算,由机关党委统一提出。

第九条 部门预算经费支出。部门年度预算确定后,各部门按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做出预算使用分配表,分管主席同意后,报计财处备案监督使用。下属单位必须在科普经费使用前,向计财处报送年度使用计划,计财处按计划进行审查。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凡需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办公室应在年初预算编制时提出计划,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申请经费。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向省财政厅申请经费,由计财处统一联系财政厅。申请经费的报告需经计财处处长、分管财务主席同意后方可签发并在计财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机关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它收入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 计财处对机关各部门经费预算编报进行管理,负责省科协各部门预算控制与预算的总体协调与平衡。

第十四条 各项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经过各部门会议研究提出收支概算,经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席签批后报计财处;

(二)计财处汇编各单位和部门编报的收支概算,根据省财政厅对收支概算的意见提出平衡意见,分配各部门预算指标;

(三)计财处根据分配的预算指标,汇总、平衡后正式编制年度预算;

(四)计财处向主席办公会提交预算报告,经主席办公会 研究决定后报送省财政厅;

(五)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正式批复各部门经 费预算。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协各部门支出,包括机关行政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住房补贴经费拨款,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各部门公用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省科协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金额支出,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审核报账。

第十八条 经费审批权限:部门预算内支出及综合经费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主席签批;5000元—100000元由分管部门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副主席签批;100000元以上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部门争取的专项经费,由分管主席签批。

第十九条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按“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经办人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计财处长依据部门经费属性、支出金额签注意见、分管部门副主席签批、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的先后顺序报销。

第二十条 报账时间每周星期

二、星期四上午。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

(一)各部门从中国科协、社会方面争取来的专项经费(不包括财政年初确定下拨的专项经费),由部门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支出经分管副主席签批报计财处备案。

(二)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中国科协专项、社会集资专项经费,结算后有结余的,按报销程序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三)、凡向省财政厅申请的经费,被安排在省科协预算控制数内的,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 接待就餐按《省科协接待管理规定》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出记录。接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餐票报销,实行一餐一报,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席签字、计财处审核后,按审批程序报销。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经费支出

(一)召开(参加)各种会议,严格执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 [2007]60号),各部门在会议前将会议预算报计财处审核,计财处对会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二)以省科协名义召开的会议由主席办公室会议决定,年初应列入预算或单独向财政申报;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分管副主席批准,占用本部门经费。

(三)会议经费的报销。外出参加会议,报销人应向计财处提供有分管主席签批的会议通知,只报销会议通知规定的统一安排的考察费用(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各部门组织的会议,组织单位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会议发票

等要件,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

(一)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的补充规定》和《甘肃省科协机关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处级以下人员出差由分管副主席批准,副主席出差由第一副主席签字批准。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报销时需提供经分管副主席签注事先已知同意的机票。司机到中川机场接送人误餐的,凭过境收费站发票的时间,每往返一次定额补助10元。

(三)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伙食费不予补助。省内出差没有单位接待的,报销人在报销单上进行说明,由部门领导签注意见后,按标准报销。

(四)省内市县出差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定额补助30元;不能返回需住宿的,按差旅费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

(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省内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公杂费(含通讯费、交通费等)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六)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15元;省外(含 挂职)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挂职)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

凡召开会议的费用、购置办公用品、设备,修车、印刷资料、购书、学习资料、考察费、房租费、定点加油、固定停车费等一律从财政厅网上直接支付,以上款项不准支付个体户名下或私人账(卡)户上。由部门经办人向计财处书面提供准确的收款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如因提供的账号、户名、开户银行错误导致财政退款或造成款项资金损失的,由提供账户人负全责,并延期付款。报销以上物品垫付现金的,谁垫付谁负责,单位、财政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专家授课补助费由安排会议的部门付费。第二十七条 物品采购:

(一)用财政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甘肃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各部门每半年提出一次采购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按部门领导签字、办公室签字、计财处审核、分管副主席签批、主管财务副主席审批的程序办理。确需临时采购的物品由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部门领导同意、办公室签字、计财处审核、分管领导签批、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后,方可采购。

(二)办公室负责提出领导、综合物品及本部门的采购计划,各部门提出本部门的采购计划。

(三)计财处对办公室的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后,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计财处与办公室、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集中采购;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计财处监督办公室、部门进行采购。

(四)采购物品要两人以上共同办理;长期需用的物资,须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五)各部门购买的用品由部门设专人保管。

(六)采购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应在单位保管员处办理入库手续,符合固定资产入账的物品会计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七)严格控制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耗材等的购买。购买需有计划,领用需交旧领新。

(八)大额支出,如宣传资料印制、机器设备的购买、车辆保险费的购买等均应由计财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参与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收支情况报告。为及时掌握经费收支情况,计财处当年前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月末向科协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报送经费收支情况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协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它收入。其它收入包括房屋出售、出租收入等。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需经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和标准内使用财政监制的统一票据进行收取。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严禁处室或个人自行购买或印刷。

第三十一条 省科协各项收入由计财处统一管理,计财处应按财务管理的要求,及时入账,分项如实填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对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应当及时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汇总上报财政厅,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负责对各种暂存款项、挂帐及时清理、结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包括科协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财处统一开设和管理省科协银行存款账户。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额度,并及时进行清理。各部门各项预付款项、缴交押金等,计财处视同借出款处理,由经办部门负责报账或收回款项。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由计财处统一建帐、核算、管理。

第四十条 各部门所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部门财力,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四十一条 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经各种渠道购入、调入,接受捐赠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单,作为单位财产登记入账。发生固定资产调拨,由机关各部门提出申请,计财处开具调拨单。正常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报废,需专项申请报告,经计财处核实上报财政厅后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十二条 省科协机关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由计财处、办公室和使用部门联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由计财处统一按财政规定管理。

第六章 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下属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报计财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厅申请经费,应书面报告计财处审核,经主管财务副主席批准后统一行文上报财政厅。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补助经费年初由科协下达。临时申请补助的经费,报计财处审核、提出意见,主席办公会会议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日常报销按照自定财务制度进行。支出金额100000元以上必须报主席办公会研究。

第七章 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甘肃省内部审计试行办法》规定,每年三月开始由党委办、纪检部门、计财处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对科协机关上一年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严厉督办,将形成的内部审计报告和计财处对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同向省科协党组汇报。

第五十条 省科协直属事业单位应与每年三月前成立财务内部审计小组,对单位上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并向计财处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报告须单位负责人与分管主席签批)。

第五十一条 计财处自接收下属事业单位自查报告1个星期内成立审计小组,对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审计小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向省科协党组汇报。

第五十二条 计财处对省科协直属学会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事项管理

第五十三条 现金管理:出纳员应严格按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条例》执行,必须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履行报销手续还款,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下列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需经单位领导与计财处审核:

(一)发放的慰问金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大额现金提取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填写“提取大额现金审批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代理银行办理提现。

(七)其他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五十四条 银行管理:

(一)除计财处、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在银行开设规定的账户外,其余各部门均不得在任何银行开户。

(二)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其它账户划转资金(单位计提工会经费、财政批准的垫付资金除外),如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要严格管理。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禁止发生其它银行收支业务。禁止与个人账户发生业务往来。禁止出租、出借账号,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科协直属的协会需开户的,按民政厅有关要求办理,并按社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 借款管理

(一)因公出差,应凭出差会议通知和分管领导的批示办理借款手续。

(二)部门领导应当根据部门年度预算开支计划,从严控制个人借款。个人借款的,需填写“借款单”,办理审批手续;计财处将根据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控制借款金额。个人借款未还清的不办理新的借款。

(三)出差结束后10天内报销还款,超时报账须提供相关说明,否则不再给予借款。

(四)各部门未在编人员,一律不予借款。

第五十六条 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的编报。编报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的要求,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科技馆、信息中心每年1月10日和6月10日前以纸式和电子方式将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报送计财处;计财处分别于1月15日和6月15前汇总(纸式和电子方式)上报财政厅。

(二)凡没有按时上报年度分月计划的单位,视为没有用款额度,财政、银行拒绝支付款项,计财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制定,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 200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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